“三权”分置的法理依据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三权”分置的法理依据

“三权”分置的法理依据。经济学界从产权权利细分入手,充分肯定“三权”分置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民法学界形成“权利分解论”与“权能派生论”两种学术观点。

权利分解论学者的观点可以概括为:所有权分解理论是农地权利构建的法理基础。所有权分解,是指所有权的权能因一定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彼此分离,发生一种直观的、物理的分化现象,从而产生物的归属与物的利用分离。以所有权为基础产生用益物权和相关权利设立、变更和消灭的全过程,在我国民法理论体系中并无障碍。所有权分解的法律后果是所有权人与非所有权人分享所有权的权能,在前者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动的前提下,使后者获得支配所有物的权利。所有权分解后,它的各项权能和要素在所有权人和分解权利人之间得以重新分配,但是这些权能和要素无论分配到哪一层级的权利人手中,所有权的归属都不会改变。且因所有权与其分解权利虽然就同一标的物而同时存在,但各自拥有的权能和要素不同,彼此之间亦不会发生冲突。从物理量的角度来看,所有权分解出去多少权能,就会减少多少权能。同样,分解权利如果再次分解,其失去的权能恰恰又是再次分解权利所得到的权能或要素。而当上述分解权利人将所取得的权能或要素归还给所有权人时,那么这项不完全的所有权又回复为一个完全的所有权。所有权的分解是在所有权之上产生各类新创设权利关系的必要条件,其基本原理是指导所有权分解以及随之产生的用益物权和其他相关权利之得丧变更的普遍性法则,也是包括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在内的所有类型权利实现的逻辑前提。(https://www.daowen.com)

权利派生论学者的观点可以概括为:所有权具有完整性,并不因其上设定了他物权而受到影响。他物权并不是所有权的分割,而是将所有权部分内容具化后新设独立的他物权,是所有权之上设定权利负担,并在一定范围内限制着所有权的行使,形成“母子”权利结构。所有权上设定用益物权等他物权之后,所有权的权能并没有分离,只是所有权人权利之行使在所设定的他物权的范围内受到了限制,一旦他物权消灭,则所有权回复其全面支配的圆满状态。按照这个理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而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承包地“三权”分置在法律上应表达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这种观点,不认可土地承包权是独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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