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权入法问题
民法典总则编草案在表述农村土地权利结构时,需要增加土地承包权概念。(https://www.daowen.com)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指出,“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此后,中央文件关于承包地“三权”分置的表述都是“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历史沿革看,先有“两权”分离,后有“三权”分置,界限就是承包地是否从承包方流转到受让方。“两权”分离构成了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农户)的权利关系,“三权”分置构成了发包方、承包方、受让方的权利关系,两类权利结构在实践中并行不悖。如果简单地将两类权利结构放在一个篮子里争论概念问题,会推导出这个不精准,那个不严密的问题,甚至把简单问题复杂化。现在有学术观点认为,应该借鉴德国民法的土地权利结构来构造我国的“三权”分置,取消“承包权”。德国的土地流转制度中,就没有“承包方”这个层次,照搬会带来新问题。取消“承包权”,目前在理论界和管理部门都未形成共识,应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