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殊情形”的准确表达问题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成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就是说,现行法律允许因自然灾害损毁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什么是特殊情形?第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汇报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修改情况时是这样表述的:“实践中除自然灾害以外,还有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人口增减导致人地矛盾突出,适当调整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的情形。”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草案(一审稿)对特殊情形维持原规定,未开新口子,推导不出“扩大调整土地信号”的结论。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草案(一审稿)中的“个别适当调整土地”与“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是联系在一起的,“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是新增加的内容,是讲约束条件,要求更加规范。如果割裂开来,会在理解上产生歧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