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小规模占有与集约化经营问题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五)土地小规模占有与集约化经营问题

在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的两次审议中,一些同志对如何处理好家庭承包与土地集约化经营的关系有些担心,认为家庭小规模经营会阻碍现代农业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前的土地所有制,造成土地兼并加剧进而导致农村社会阶层分化,实践证明土地私有制度在中国行不通。中国共产党最早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主张,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土地改革,平均地权,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土地政策是农民拥护共产党的经济基础。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实行的“人民公社体制”,归并了农民个人的土地,形成“大锅饭”式的土地占有、使用,扼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改革后的“双层经营”体制之所以是符合绝大多数地方实际情况的土地制度,就是正视了土地既是农民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重要的生活保障这一现实,把保护农民基本的生存权利、发展权利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土地家庭承包会不会影响农业集约化经营?通过“三权”分置,放活土地经营权,我国农民已找到了既相对公平占有又集约使用土地的途径,公平与效率有了结合点。这个趋势在小规模经营的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都能得到印证。

日本从明治维新时代(1868—1912年),废除了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建立资本主义个人土地所有制。“二战”后(1945—1959年),日本强制收购地主土地,转卖给无地、少地农民,建立了自耕农土地制度,形成了以小规模家庭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经营方式。20世纪60年代以来(1960—1980年),日本逐步收窄对农地流转的管制,放开农地所有权限制,规定农业法人都拥有取得农地的权利,鼓励农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鼓励土地相对集中经营。自1990年以来,日本通过修法,促使农地向经认定的农业生产者集中(即农业经营接班人),并给予优惠的政策支持,奠定了以租赁为主要形式的小规模土地集约化经营的基础,获得了成功。2005年以来,又通过制定《农业促进法》,允许非农生产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参与农地流转。日本拥有449.6万公顷耕地,137.7万个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户和法人组织),每个经营主体平均经营土地3.26公顷。目前经营30公顷以上农地的经营主体,经营着占全国80%的耕地。(https://www.daowen.com)

韩国自1949年后,通过“有偿没收,有偿分配”的原则实行土地改革,解决了无地、少地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1960年后,韩国工业化加速,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土地荒芜问题凸现,工商资本借机进入,土地代耕逐步兴起。1980年韩国通过修改宪法,允许农地租赁和委托经营,并通过农协协调及给予金融支持。对撂荒的农地,超过一年的,授权地方政府每年按地价20%征收强制金。1994年出台农地基本法,放开了农地买卖和租赁的限制,简化农地流转手续,降低了农地流转成本。韩国拥有耕地176万公顷,100万农户户均经营规模1.7公顷。韩国农业人口继续流出,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

我国台湾地区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改革土地制度,第一阶段的改革是平均地权,“公地放领”。将约占全台湾地区耕地20%的公有耕地放领给自耕农、半自耕农和无地农民,耕者有其田。第二阶段的改革是推进流转,针对城镇化加速和家庭经营规模小的问题,放开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流转,加大土地用途管控。第三阶段是放宽农地农有,落实农地农用。这次改革从21世纪初开始,实行“小地主大佃农”,即引导无力或无意耕作的农民,将自有土地长期出租给“大佃农”(专业农民、产销班、合作社、企业等)。我国台湾地区拥有耕地86万公顷,78万农户,平均经营规模在8公顷以上的有730多家,土地集约程度比日韩低一些。

从东亚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看,在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放开土地经营权流转,人多地少的国家可以做到适度规模经营并逐步实现集约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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