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合作社制度特征
我国台湾地区的合作社发展起步于20世纪初。至今,合作社已经在台湾农村形成了一个庞大、完整的组织体系,在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台湾合作社法最早制定于1934年,之后又经过了多次修改。台湾合作社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是台湾合作社发展和运营的基本规范。
1.合作社的法律地位。
按照法律规定,合作社是指按照平等原则,在互助组织的基础上,以共同经营的方法谋取社员经济利益或者生活改善,社员人数和股金总额可以变动的团体。合作社是法人。
合作社承担责任的方式,法律规定了3种形式,有限责任,即社员以其所认股额为限承担责任;保证责任,即社员以其所认股额和保证金额为限承担责任;无限责任,即合作社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由社员负连带责任。合作社承担责任的方式,由合作社自己决定,并且要在名称上标明。对于合作社联合社,法律规定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和保证责任的形式。
法律对不同责任形式的合作社有不同的规定,按严格程度由大到小顺序排列,为无限责任、保证责任、有限责任。例如,对于信用合作社,规定经主管机关核准,可以吸收非社员存款,但不同责任形式的信用合作社吸收非社员存款的最高限额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其中,有限责任合作社不得超过其社员已缴股额和公积金之和,保证责任合作社不得超过其社员已缴股额、保证金额和公积金之和,无限责任合作社不得超过其社员已缴股额的5倍和公积金之和。又例如,在社员资格上,规定法人不能成为无限责任合作社的社员,自然人不能同时加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无限责任合作社。
2.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台湾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或农产品销售,工业生产资料购买或工业品销售,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保险合作社等。
合作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上业务中的一种或几种,允许兼业经营。但对信用合作社有特别规定,不吸收非社员存款的,可以兼业经营;吸收非社员存款的,不得兼营其他业务。
3.合作社原则。
台湾合作社法所体现的合作社原则反映了台湾合作社的特点,同时又与国际合作联盟的合作原则基本一致。
(1)自愿和开放原则(https://www.daowen.com)
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愿意加入合作社的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提出入社申请。但申请入社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社员有2人以上介绍或直接以书面提出申请;加入有限责任或保证责任合作社的,要经理事会同意,加入无限责任合作社的,要由社务会提经社员大会出席社员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社员在年度终了时可以退社。退社要提前提出请求书。
基层合作社加入联合社与否,要由基层合作社的社员大会决定。
(2)民主管理的原则
合作社的常设机构是理事会、监事会。合作社的会议分为社员大会、社务会、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决定有关事项时,实行一人一票原则。理事、监事由社员大会从社员中选举产生,按照章程规定管理合作社并对社员负责。理事、监事违反法令或者合作社章程,或者不能有效管理合作社时,经社员大会全体过半数同意,可以解除其职务。
合作社联合社也要遵循民主管理的原则,但不一定是一人一票的方式。法律列出了3种可供选择的产生联合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的方法:根据合作社社员或合作社联合社所属合作社社员的人数比例确定;根据合作社股金总额或合作社联合社所属合作社股金总额比例确定;根据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社对于联合社的出资额的比例确定。联合社可以自主决定上面3种方法中的一种。
(3)经济参与原则
缴纳入社股金是社员加入合作社的义务,也是一个必要条件。法律规定,同一合作社的社股金额应当相等,社员入社至少要认购一股,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20%。
社员退出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请求退还其股金的一部分或全部。
社员出入社后对合作社债务的责任,法律规定:新社员对加入前合作社的债务,要与原社员负相同的责任;无限责任合作社或保证责任合作社的出社社员,对于出社前合作社债权人的责任,自作出出社决定之日起2年才能解除。
对于合作社盈余的分配,法律规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顺序为:①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及支付股息。社股年息不超过1%,无盈余时,不发放股息。②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酬劳金。公积金提取比例分别为,信用合作社或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合作社20%以上,其他合作社10%以上。公益金提取比例为5%,理事、事务员及技术员酬劳金提取比例为10%。当公积金超过股金总额2倍时,合作社可以自己决定每年提取公积金的比例和数额。公积金是不可分割的,必须存储于信用合作社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银行。只有当公积金超过股金总额50%以上的部分,才可以用于经营合作社的业务。③按照社员交易额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