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概念及立法调整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1]。
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是什么关系?从马列主义文献及我国法律、政策性文件的表述中,集体所有制经济、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合作社是交替使用的。
从历史渊源看,马列主义文献中,将集体经济表述为集体所有制,指向社会所有制过渡的手段。马克思认为,对农民的土地私有制,促使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要用经济的道路实现,但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集体所有制的概念是马克思首先提出来的。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取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的帮助。”恩格斯在这里没有使用集体所有制概念,使用了“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把合作社作为向社会所有制过渡的手段[2]。列宁使用“共耕制”和“消费公社”概念,设想一步进入社会所有制,后来在实践中发现不能跨越阶段,又提出要走合作社道路。列宁认为,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条件下,合作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在《论合作》中指出,“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就是集体企业。”列宁把集体经济等同于合作经济。斯大林使用了集体所有制概念,也是集体经济的实践者。苏联的集体农庄,也叫生产合作社,苏联当时实行国家所有制和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不难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论述中,没有区分集体所有制、社会公有及合作社,都是作为私有制的对立面出现的。
我国法律对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表述,有一个演变过程。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29条规定,“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1954年宪法规定,“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式。”1958年后,我国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制度,1975年、1978年的宪法表述:“农村人民公社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现在一般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1982年宪法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1984年废除人民公社体制,2018年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我国法律中,涉及经济性质,使用集体所有制;讲经济形态,使用集体经济;讲劳动组织形式,使用合作社。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这些概念都有相应的指向。(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农村对集体所有制是不断探索的。从我国农村改革后的实践看,集体经济分为社区性合作经济与专业性合作经济。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承包责任制,改革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经营方式,集体经济组织形态依然还在。在那个阶段,为了解决生产经营规模小的问题,农民自发组建了多种形式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2020年为220万个)。对新出现的这种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从决策机构到学界,曾有过热烈讨论。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集体经济组织与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是两种组织形式,但不宜把后者简单化地定义为私有经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82年以后的农村工作文件中,将集体经济组织称之为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2020年的中共中央文件表述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建的合作经济组织称之为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并没有定义为私有经济。第二种认为,在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上,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有严格区别,合作经济是保留私有财产的经济,在私有财产基础上进行生产、供销、消费、信用合作,而集体经济具有主体的整体性和客体的不可分割性,二者不能混同。这种观点的缺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经营的土地是集体的,与在私有财产基础上的合作又是矛盾的,难以自圆其说。
综上,从马恩列斯论述到我国宪法、法律及政策性文件,对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概念未作明确区分。马克思、恩格斯设想利用合作社形式把农民引上集体化道路,而不采取激烈的剥夺的形式。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对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经历了从保留私有财产,到形成部分不可分割的公共财产,再到全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演变过程。农村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又经历了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并存,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不可分割的公共资产与经营性资产股权到户(人)并存的过程,中国特色十分明显。我国现行集体经济形式,既没有照搬马列的集体经济理论,又没有套用国际上的合作制原则,而是借鉴性吸收两者的长处为我所用,这是从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本国情出发的。
通过以上回顾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集体经济有多种实现形式,且在不断地调整改革之中。立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经济组织法,不必拘泥于事先设定的条条框框,需要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由于农业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已有专门的法律适用,故不在本法调整范围。这次启动的立法,主要针对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决定中界定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