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的特征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特别法人的特征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规范基本民事关系,保护平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遵循,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新时代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乡村振兴,都具有重大意义。2017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对法人制度作出完善,将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法人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调整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种类型,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为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提供了上位法依据。(https://www.daowen.com)

人民公社制度废除后,我国农村形成了乡镇、村和组三个层次的集体经济组织,其中村级58.4万个,村组级506万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区域综合体,社区性(地域性)、经营性、自治性、公益性、社会性特征交织,既从事经营性活动,获取利润,又提供集体成员的保障性服务,还是以土地为核心的公有资产的载体。这些特征,决定其既不是营利性法人,不适用营利性法人的破产制度,也不是非营利性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与其他法人的区别:第一,依据特别法设立,运行受特别法规范。正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就是特别法。特别法没有规范的事项,受其他相关法律的规范,如税法、民商法等。第二,股东及股东权利有特殊性,不同于营利性法人公司中的股东及股东权利。第三,法人财产的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受限,不适用破产制度。但可以合并、分立、终止。第四,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分割。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解决了封建土地关系中的私人占有、私人继承及土地占有不均衡问题,实现土地由劳动者所有、与劳动者结合、由劳动者受益的问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中国土地制度的一大特色。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历史,一条重要经验就是成功地领导了土地革命,通过建立新民主主义秩序,成功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作为特殊资产,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分割。第五,享受政府提供的特殊优惠政策,如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方面,鼓励支持其融入市场经济。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