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流通主体经营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经过认证的农产品(不含鲜活畜、禽、水产品),以及经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农产品,凡进入市场销售的,需要进行包装和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等级、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或经营者名称、发证机构,添加剂名称等。畜禽及其产品、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依规标识。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进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技术人员,对入场食用农产品及时检测,不合格不能销售,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产品销售前,应由销售者提供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对不合格或未提供证明的产品,不得入场销售。对入场经营者信息、产品种类、产地状况、进货渠道等,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建立档案并向主管部门备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与进场销售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发现违法经营问题要及时解除协议,并向县级执法部门报告,配合执法部门查处或销毁不合格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场地环境、经营设施要符合规定要求。(https://www.daowen.com)
销售者不得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要及时主动提供产品信息,建立销售台账,运输、流通、销售设施要符合要求。违反有关规定的,严格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