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济法律制度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合作经济法律制度

德国的合作经济始于19世纪中期,由农村发端。由于工业革命给农村以及中小企业经营带来冲击,德国的农村和小型企业面临诸多困难,以莱芙艾森(Friedrich Wilhelm Raiffeisen)为代表的一些政府官员,受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思想的影响,于1864年创立了德国第一个合作社——黑德斯道夫信贷合作社,莱芙艾森也成为德国农业合作经济的代名词。目前,德国的合作经济主要包括信用合作、农业合作、商业合作三种类型,各类合作社数量4600多家,社员数量2000多万。其中,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1021家(以915家大众银行和莱芙艾森银行为主),全国层面成立了合作银行协会(BVR);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农业合作社2250家,全国层面成立了莱芙艾森合作社协会(DRV);为小企业、手工业者提供服务的商业合作社1332家,全国层面成立了小企业合作协会(ZGV)。在各合作协会的基础上,德国还组建了合作经济协会总会(DERV),成为推动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共同发展的协调和指导部门(见附件三)。近年来,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不断发展,农村地区还出现了850多家能源合作社,成为德国合作经济的一种新类型。(https://www.daowen.com)

在农业合作社发展方面,据德国莱芙艾森合作社协会介绍,随着德国农场和农业人口的下降(农场由1991年65.4万个减少到2016年的27.6万个),农业合作社的数量也逐步减少,但耕作土地面积逐步扩大(农场平均耕作面积由1991年的26.1公顷增加到2016年的60.6公顷),合作社发展质量不断提升。目前,全德27.6万农场、90%的农业从业者加入了农业合作社,2017年农业合作社的销售总额达到601亿欧元,其中,371家农产品生产购销合作社销售额达到353亿欧元,198家奶业合作社销售额117亿欧元(见附件四)、占德国奶业市场份额的66%,最大的一家奶业合作社有社员9000个,产值超过50亿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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