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合作社法律制度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四节 国外合作社法律制度

从合作社发展的历史看,不同国家的合作社发展历程不同,与之相对应的制度特征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主要有三种类型:(1)在合作社发展初期,提出系统的合作社发展理论,合作社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再由国家制定法律加以规范。这种合作社既有比较强的理论基础,又能较好地适应于经济的发展。比较典型的是德国、法国、英国等欧洲国家。(2)不受传统合作社原则束缚,重视市场化的运作方式,随着环境变化灵活安排合作社运作方式,国家对合作社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环境,不过多干预。这种合作社强调实用性,表现出很强的适应性和发展潜力,比较典型的是美国。(3)合作社一开始就是政府推动的结果。政府为了达到政策目标而引进合作社,并使合作社成为执行政府政策的工具,比较典型的是日本。在立法上,也分为三种类型:(1)合作社法律制度由一系列法律构成,如日本。合作社发展受农业协同组合法、水产业协同组合法、消费生活协同组合法、畜牧业协同组合法、蚕业协同组合法等法律规范。(2)综合立法,如德国、菲律宾等。德国的合作社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作社,包括农业合作社、信贷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及住房合作社等。菲律宾的合作社法适用于土地合作社、公共服务合作社、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合作社等。这些国家都没有专门针对农业合作社的特别立法。(3)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合作社法,分别由反垄断法、农业信贷法等法律和各州的公司法、合作社法以及判例来规范,如美国。(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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