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实践养成

加强实践养成

我们知道,衡量党员干部工作能力与水平,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看其依法办事能力。每个党员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第一原则就是按法律法规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党员干部要把握好“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自觉在法律约束下用权,在制度笼子里用权,决不允许出现“法外特权”。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违法行为,不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都必须依法追究责任、依法加以惩处。

现实中,人民群众更多的不是从法律条文而是从身边党员干部的法治实践中感受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律的信仰,确立法治的意识。因此,党员干部一定要依法执政、依法办事,敬畏法律法规,守法纪、守规矩、守本分,真正做到清清白白为官、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干事。处事遵循法律法规,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和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性和法治的优越性,进而带动整个社会形成守法遵规的良好风尚。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良法善治,重在善治。要把法治思维能力落实到依法行政实践中,以法治思维去分析利弊考量对错,这是提升党员干部依法治理能力的关键。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规则约束,坚决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的主体责任,充分保障“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私权自由。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理社会事务、解决社会矛盾,保证履职程序符合规定,履职内容依据充分,履职结果公平正义。党员干部要不断更新法治观念,强化法治认同,深化法治实践,在工作中自觉主动地运用法治思维妥善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复杂问题,切实提高自身依法治理能力,维护程序正义,保障实质公平,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增强党员干部法治修养的关键是抓好“关键少数”。所谓“关键少数”,是指推动发展的关键因素,一般是指事物的最精华部分,在发展过程中作用最大但数量极少,是引领发展的最大优势。在经济管理学上,“关键的少数和次要的多数”的关系就是所谓“帕累托法则”,即20%的事态成因可以导致80%的事态结果。法治修养既要有顶层科学的制度设计,又需要有顶层积极的以身示范,产生以点带面的影响力、无比强大的凝聚力,更能够体现榜样的力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级领导干部是关键。作为治国理政的执政主体,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真正尊崇并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树立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各项工作,更加有效地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

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观念、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观念、权力必须受到制约的观念,真正把法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要彻底摒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志,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业,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https://www.daowen.com)

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带头遵守宪法法律。领导干部只有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才会成为引导群众尊重法律权威、自觉守法用法的重要带动力量。如果领导干部不信法、不尊法、不守法,甚至带头违法,对法律权威的损害将更为严重,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也更为恶劣。

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强化法治思维,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保持对宪法法律的忠诚之心、敬畏之心,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触碰法律红线、不得逾越法律底线。比如,在作重大决策时,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法定程序,确保决策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党员干部要做学法用法的模范,不是要求每名党员干部都成为法律专家或法学家,而是要把握学习重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因此,领导干部应把以宪法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持之以恒、常抓不懈。要从实际工作入手逐步扩大学习覆盖面。在其位谋其政,就应该学其法。比如,经济领域的领导干部要首先加强经济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学习;行政和社会管理领域的领导干部要首先强化行政法、社会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学习,等等。

用法治思维求善治。摒弃人治思维、特权思维,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逻辑分析和处理我们党治国理政中面临的问题,积极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徒法不足以自行”,学法的目的和归宿在于运用。其根本要求是,实现由增强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养转变,由注重行政手段向注重法律手段转变,逐步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决策问题遵循法,解决问题依据法,言论行动符合法”,在法治实践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用法治思维求善治,党员干部要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势,实现思维方式的与时俱进,以法治眼光、法治方式想问题办事情。带头学法、知法、用法、守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真正建立对法治的信仰和敬畏。

把法治素养作为考察干部的硬指标。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能不能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决不能让那些法治意识不强、不守规矩、无法无天的人当上领导干部。

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具有密切联系和共同的价值取向。一般来说,法律所禁止的,往往也是道德所谴责的。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引导加强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修养,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筑牢法治社会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