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势显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

一、优势显现: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新纪元。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的性质定位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人民的主心骨,其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在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的国际环境中,中国人民过上幸福生活的前提就是要建立一个集中统一领导的强大国家;同时,国家的一切权力必须掌握在人民手中,国家的权力运行要受到常态化制度化的制约和监督。也就是说,能够保证人民幸福民族复兴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必然是人民能够有效地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政治制度安排。只有人民有效地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才能既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使社会充满生机活力,形成强大的民族精神凝聚力和社会向心力;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保证国家权力始终致力于人民幸福、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设计要基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及形成合力的权力配置模式。这就要求一方面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直接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另一方面要将其他国家权力授予其他国家机关,并对其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既是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又是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何以成为中国人民的必然选择,早在1940年1月,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明确提出,中国“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1945年4月,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中进一步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

正是基于人民主权的国家建设的逻辑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条件,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人民的幸福首先是物质生活需要的满足,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创造物质生活的条件和国家安全。为了最有效地形成共识,发挥国家权力的最大效应,最初,由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从而解决了特定历史时期特定的国家任务和人民的幸福需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各派别各界别的代表人士、知名人士共同协商国家大计,以形成集中统一的国家权力,并得到有效行使,从而充分调动各派别各界别各类不同群体人民的积极性,使社会充满生机活力,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

随着国家配置资源能力的增强,公共资源的不断增加,1952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在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四十三次常委会扩大会议上提议“制定宪法,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并得到与会委员的一致赞同。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讨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问题时,毛泽东同志指出,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从1953年下半年起,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中国第一次空前规模的普选,全国登记选民3.2亿人,参加投票的选民达2.78亿人,占登记选民总数的85%,选出基层代表566.9万人,在此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8月,选举产生了1226名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地方到中央在全国范围内系统地建立起来了。会议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重要法律。根据这些法律产生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等国家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和宪法的公布施行表明,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全国的普遍的政权组织形式,开创了中国人民民主的全新阶段,是中国民主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就是说,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国家安全形势的好转,国家权力的运行要体现出更加广泛的人民性,即人民需要深度参与国家政权建设、经济社会管理,以彰显人民的权利,进而凝聚更大的智慧力量,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更好更快地发展。这是基于这样的国家建设逻辑和人民需要满足和力量展现的实践逻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初期,就显现出明显的优势,极大地调动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国家、管理国家和社会的积极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后的头三年,在党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级人大工作,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到1957年年底,一届全国人大召开了4次会议,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了89次会议,通过了80多件法律、法令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审查批准和决定了“一五”计划、年度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综合治理黄河方案等。同时,地方各级人大也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积极开展工作,推动全国范围内的建设事业蓬勃发展。[1]新中国通过政权运行民主化的方式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人民性,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从而既发展了经济,又让人民共享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