挫折重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曲折发展与再次焕发生机
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偏差和工作中的失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出现徘徊,乃至停滞。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方式、制度供给方式,目的是寻求人民的共同利益、共同需要,从而凝聚共同的力量,产生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由于在生产中实行了集体主义的生产方式(主要体现为计划经济和人民公社),因而既然生产的方式是集体的,生产资料是公有的和集体所有的,分配实行的是平均主义的方式。由此似乎可以自然而然地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创造出基于合作的更高的经济效益。这就显得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方式对于经济的意义不迫切。问题是计划经济条件下,集体主义生产方式放大效益的前提是资源的有效配置。为此,需要来自各行各业的人大代表协商讨论法律制度、重大项目建设,因为他们更了解和熟悉社会主要问题及资源配置的关键环节。然而,在以钢铁生产为主导的安排下,在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资源配置原则下,把人们的思想斗争变成了提高生产效率的主要手段,因而人大制度的功能就被搁置了。
由于人大制度本身缺乏足够的制度刚性与权威,再加上东欧政治变局和党内民主形势变化的影响,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后,在“左”的思想影响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被忽视甚至停滞,各级人大的工作被削弱。1966年爆发的“文化大革命”,是新中国政治生活的全面倒退,这个时期的党内民主基本被破坏殆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难以为继,初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了严重挫折。历史的教训说明,没有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体制中就会失去作用,[2]党、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生活就会受到巨大的消极影响。(https://www.daowen.com)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决策,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视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摆上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从而使人大制度功能得以恢复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相应出台了一系列加强人大工作的制度,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践遵循。《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就提出,“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