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建立健全,选举工作逐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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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整个政权体系和组织制度。选举是否公正、合法,直接关系着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实现,关系着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关系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的充分体现。
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确立了我国新时期选举制度的基本框架,其后根据人民的民主诉求,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不断修订,体现了更加广泛的民主。一是扩大了选举民主,不论是选民联名推荐的候选人,还是政党、团体推荐的候选人,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都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二是规范代表选举方式,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中规定了预选的方式,普遍实行差额选举,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交流,以增进双方的了解。三是优化人大代表结构,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并规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四是合理化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尽量不安排可能选举为人大代表的人员进入选举委员会,规定一旦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后须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及时调整选举委员会成员,增加代表选举工作的透明度。五是多途径进行选民登记,根据就业方式、劳动关系和居住方式日趋多样化的新情况,各地选举机构分工合作,通过多种方式推进选民登记的更全面覆盖。
选举的核心就是真正把善于集中人民的需要和利益,善于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公民选举为人大代表。因此,无论是候选人推荐提名方式,选举办法的选择、代表结构的优化、代表素养和能力的要求,选举组织安排及扩大选民参与选举的广度和深度都是服务于真正能担负起人大代表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