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职能不断增强,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立法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审议、修改、表决等环节。立法就是保证社会规则的统一公平,从而促使每一个工作者、奋斗者能够各尽其能,并得到相应获得。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断更新立法观念、改进立法方式,建立多层次、多位阶、多形式的立法体制,立法工作逐步进入民主化和科学化轨道。一是改进法律法规的提案制度,规定特定机关和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可以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属于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立法案。二是完善法律起草制度,实行法规草案的委托起草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打破了以往法律法规草案由政府部门起草的单一格局,有的由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直接组织起草,有的委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起草,拓宽了法案的起草渠道,重视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的作用。这对加快立法步伐,防止和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起到了积极作用。[3]三是建立立法咨询和立法听证制度。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法规起草的调研、论证工作,充分发挥其参谋咨询作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9月在国内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开门立法,15位社会各界人士就《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修订发表了意见。[4]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首次立法听证会,就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涉及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问题,直接听取公众和有关方面意见。四是实行“审次”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一般实行三审,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法律草案实行3次以上审议。监督法、行政许可法、劳动合同法、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草案都经过4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先后审议了8次,这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法规草案的审议一般坚持二审制。五是建立公开征求意见制度。1982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制定包括宪法修正案草案、婚姻法修正草案、合同法草案、物权法草案在内的多项关系到人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案过程中,都把草案向全民公布征求意见。200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律草案原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2012年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此次修改虽然只涉及与劳务派遣相关的四个条款,但仍引起广泛关注。中国人大网显示,征集意见数已达55万余条,再创法律草案征集意见数之最。六是进行立法后评估。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完善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推动这项工作经常化规范化。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2年工作要点中提出“对残疾人保障法开展立法后评估,对残疾人保障法设立的一些主要法律制度进行了评估”。2012年5月28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向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提交了湖北省实施职教法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立法后评估报告。邀请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并且重点对法规若干制度性条款进行立法后质量评估。[6](https://www.daowen.com)
随着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能的不断加强,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于2010年如期形成,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