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法
工作必须坚决维护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特色
立法工作要坚持合法性原则,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40年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结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实施,围绕中国加入WTO、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针对放管服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等工作,开展了13次法规全面清理工作;立法工作中坚持不越权、不抵触,始终保持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和谐一致。
立法工作要坚持突出地方特色,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立法工作中,坚持主动、担当、精准、有效的立法工作理念,准确把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围绕城市发展不同阶段的重点难点问题选择立法项目。在法规结构上,不简单追求与上位法成龙配套、结构完整,也不追求地方立法体系化;针对具体问题设计法规内容,需要几条写几条,能做到几条写几条,重在管用,走精细化立法之路。市十五届人大换届以来,常委会坚持“小切口”立法,聚集所要解决的问题,精准回应现实需求,立法针对性和地方特色更加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