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不断探索创新,逐步规范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自1979年12月13日设立以来,已走过40年风雨历程,历经第七届至十五届共九届常委会,人大监督司法工作从起步探索、整体推进,到改革创新,再到依法规范,监督方式不断规范,监督渠道不断畅通,监督实效不断增强。
常委会设立伊始,就十分重视制度建设,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同年12月24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这也是首次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明确市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为常委会开展监督司法工作提供了依据。经历近20年的实践探索后,市十届人大常委会于1997年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范了司法监督的范围、内容和程序,在监督方式上确定了听取审议工作报告,询问或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代表视察检查和评议,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报送规范性文件,报告重大事项等形式;并就如何开展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维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问题进行了规范。自此,北京市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开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颁布实施后,同年3月3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便废止了《条例》,并于同年年底审议通过《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和《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两件地方性法规,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监督法、依法规范开展监督司法工作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制依据。(https://www.daowen.com)
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也在不断健全。1983年召开的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明确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政法委员会,这是常委会首次设立专门从事监督司法工作的工作机构。1993年,政法委员会更名为内务司法委员会。2003年,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决定》,设立内务司法办公室协助常委会从事监督司法工作。2008年8月,为适应新形势下对监督司法工作的需求,市人大常委会在内务司法办公室增设了司法处并选调充实了干部力量。无论是政法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还是现在的内务司法办公室,都在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司法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组织保障作用。
在开展具体工作方面,常委会不断探索、积极创新,监督方式更加丰富。设立初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常委会开展监督司法工作的主要形式,此外还积极探索对“两院”贯彻执行法律情况进行检查、审议议案办理情况报告等监督方式。第八、九、十届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15年间,共有13次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监督司法工作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从第十一届开始,常委会每年专题听取“两院”监督议题成为常态,并积极探索实践述职评议、专项工作评议等新的监督方式。北京市从2001年起开始对司法人员进行述职评议,至2005年5年间,常委会先后对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等5人进行述职评议并组织跟踪整改。监督法出台后,常委会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为出发点,针对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行政诉讼发挥监督作用不充分的现状,从制度执行的薄弱环节入手,通过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优势,适时作出《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把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全面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继北京之后,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西、山东、湖北、四川、宁夏、福建、山西共十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也先后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监督或诉讼监督的决议或决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任务和要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司法工作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优势,积极探索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加强和改进监督司法工作新思路、新举措,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