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工作不断制度化规范化

三、地方人大 工作不断制度化规范化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载体,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的质量效果、人大工作的质量效果,决定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质量。昌平区的人大工作在区党委的领导下,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不断完善工作方式,努力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前进,推动人大会议和工作质量不断提升。

1.工作路径更加清晰。

1981年之前,同级政府(人民委员会)承担国家权力机关在闭会期间的职权,主要是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召集和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组织开展代表活动、组织领导本级和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但实际上,县政府除去召集和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之外,基本上没有其他的与人大工作有关的活动。1981年设立县人大常委会之后,相关职权回归了本源,法律明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14项职权(彭真同志将其归纳为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选举任免权),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三权”,没有立法权。其中,重点是监督权,但在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之初,工作思路和重点并不清晰,工作内容和方式方法与政府工作区别不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学习传达上级文件和领导讲话、传达本级党委有关会议精神的议题占比较大,听取审议政府及其部门情况汇报的议题占比不高、议题安排计划性不强、审议过程不规范、审议结果的应用和执行刚性不强、跟踪落实不到位,实际效果不是太好。到了20世纪90年代,常委会经过摸索逐步形成了“三以”的工作思路,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民主法制建设为重点,以代表工作为基础。之后又增加了“以制度建设为保障”。总体工作思路为“四以”格局。

进入新世纪,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昌平人大工作坚持继承和发展的统一,不断深化对人大制度本质、特点和工作规律的认识,结合实际借鉴并落实市人大常委会“该做、能做、有用、有效”“主动、担当、精准、有效”等工作理念,突出人大工作的政治性、法定性、人民性。经过近40年的探索实践和总结完善,昌平人大的工作方向越来越明确、工作思路越来越清晰、工作措施越来越具体、工作效果越来越明显。可以概括为“五个坚持”,即: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实行全过程、全方位领导,做到把方向、管大局,突出人大机关的政治属性;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推动人民群众关心关注问题的解决,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依规、按程序行使职权,在监督中支持“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突出各地方国家机关同心同向发力;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常委会会议和工作质量,突出履职的法定性、规范性;坚持创新代表工作机制、规范代表履职行为,突出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2.工作制度不断完善。

1999年9月,昌平撤县设区之前,县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一些工作制度。比如,1981年3月,县六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联系人民代表办法》;1984年8月,县七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联系代表办法和代表提案办理办法》;1987年11月,县八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县、乡镇人民代表联组活动试行办法》;1992年9月,县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1999年7月,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加强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试行办法》。可以看出,这些工作制度都是关于代表工作和代表建议办理的,关于县人大常委会如何履行职责、如何开展工作,只有一个由主任会议制定的《昌平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细则》,内容主要是规范常委会会议服务保障工作,到1986年2月,提请县七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进行了修改。真正涉及常委会履行法定职权的工作制度,是1994年3月,县十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县人大设立常委会的前十余年,常委会工作制度是个短板,这在当时是个普遍现象,因为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时间都不长,如何开展工作都在探索之中,县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主要是参照上级人大常委会和其他地区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在学习中对比,在比对中选择,择优用之,应当说是艰难的起步入轨过程。但总体上说,县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步伐相对较慢。

1999年9月之后,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进入了快车道。昌平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昌平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昌平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随后,连续四届持续不断,该修订的修订、该制定的制定,到现在区人大常委会已经有常委会议事规则、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人大代表补选办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预算审查监督办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加强同区人大代表联系办法、信访办理办法、代表视察办法等30多项工作制度。另外,还有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加强督查工作的意见等相关制度。常委会工作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大大提升了常委会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保障了常委会依法、规范有效行使职权,增强了常委会行权的法律效力。

3.会议制度不断健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立之初,地方人大的代表选举、开会时间、会期、会议议题等会议制度都不太规范。就昌平来说,在设立常委会之前,县人大会议的时间安排,一年12个月几乎每个月都安排过人代会,多的时候一年召开三次会议(1958年),有时甚至把人代会和其他会议合在一起开。设立常委会的最初几年类似现象依然存在。代表名额相差较多,设立常委会之前代表名额最多时相差90名,之后最多相差180名。人代会议题杂乱,由于换届不在年底或年初,人代会上政府基本都是报告半年或季度工作,很少有年度工作报告,人代会有时更像是政府的工作部署会。人代会上法院不是每次会议都报告工作,个别时候还有党委的报告(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县委副书记作了政治报告),如此等等。到了20世纪90年代,县人代会每年的例会,时间相对集中,基本上是安排在春节过后到3月上旬,常规议题为五项(没有计划报告)。2000年以后,每届的第一次会议基本固定在上一年12月下旬,每年的例会基本安排在1月上中旬,常规议题为六项(增加了计划报告),会议的会期、会议日程也逐步规范,这样既便于会议的组织筹备,也便于各项工作的实施和落实。区人大代表名额也随着法律的完善保持稳定,现在区人大代表名额为231名,无重大人口变化保持不变。从会议的选举情况看,1981年之前,县人代会只选举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法院院长和上一级人大代表;选举采用等额、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设立常委会之后,随着法律的完善选举内容也不断增加,现在的选举事项包括:选举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任、副主任、委员)、“一府一委两院”领导人员(区长、副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项选举均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式进行(五个一把手,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可以进行等额选举)。除此之外,代表大会还要表决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五个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人大常委会会议也是逐步完善和规范。在常委会设立之初,常委会会议的时间、会议日程、会议内容以及会议参加人数等都不规范、不严格,安排会议随机性很强,会议议题大多是学习文件法规、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和任免事项,真正的监督议题很少、效果不佳,对参加会议的人数要求也不严格(县人大常委会曾经有两次会议出席的组成人员刚刚到半数)。现在,两个月一次的常委会会议做到了规范有序,常委会每年初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将一年的议题内容、会议安排和大体时间确定下来,既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也便于会议的组织筹备、议题的组织实施,为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常委会的议题安排更加规范,每年优先安排法律法规和中央、市委文件规定的议题项目,其次是本区的中心工作、政府的工作重点和代表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事项。据统计,现在常委会每年或者每届应当审议的法定或规定议题至少有16项。其中,每年应当安排的议题8项,分别是: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查批准上一年度决算、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和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安排的议题8项,分别是: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听取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审查批准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预算调整方案,听取审议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区监察委员会相关工作报告,关于编制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说明报告,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书面审议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除此之外,常委会安排的监督议题重点更加突出、监督方式更加灵活、议题实施的效果更加明显。应当说常委会监督工作基本上进入了“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的轨道。

4.选举任免更加规范。

组织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是常委会法定职责。2004年10月地方组织法修改之前,区县、乡镇两级人大任期不同,人大换届、代表选举不同步,选举很频繁,几乎是隔年一次,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很大。2006年下半年,两级人大任期相同之后,北京市第一次进行区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同步选举。

就代表选举工作而言,昌平区(县)应当说基础较好,从选举的组织安排、宣传发动、提名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投票选举等各环节工作一直是规范有序,做到了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如果说不同,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选民的关注度、参与热情呈下降趋势,所谓的“精英”和争当代表之人热情快速上升,而且越来越明显,直到2016年代表选举,相关文件明确九种人不推荐或继续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热度上升的势头才有所控制。二是代表的“入口关”把得越来越严,从文件规定、代表资源调查、代表名额分配、提名初步代表候选人和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等各个环节都从严把关,这些做法虽然使选民提名初步代表候选人受到了一些限制(过去初步候选人与正式候选人比,按选区计算高的超过20∶1,少的也在5∶1左右,协商余地很大;现在一般多为2∶1、3∶1,协商余地较小),但对提高当选代表的整体素质起到很好的作用。

在常委会行使任免权方面,地方组织法对人大常委会任免法院、检察院的干部规定比较明确,但对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是:“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但是具体包括哪些局、委、科并不明确,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经过长时间的沟通磨合,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了“政府组成部门”的概念,但“政府组成部门”都包括哪些部门依然不明确,应当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可能党委研究通过后就直接发文公布了。2001年11月,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任免国家机关人员办法》,依然没有解决范围不清的问题。经过多次与区委组织部沟通,到2016年换届,为了规范任免范围,区委(组织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进行了沟通,对由区政府提请任免的干部范围达成了一致,由区委组织部列出部门清单,由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做到了清楚明白。表决方式也是不断完善,1981年,县人大常委会刚刚设立时,任免干部都是采用举手表决;到80年代末,决定任命改为票决,当场发票、当场画票、现场收票、现场计票;2007年之后,现场设立票箱、选举监票人,决定任命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现场投票、计票,通过和免职采用按表决器方式表决;从2017年开始,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大会选举和常委会任命干部宪法宣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