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0年实践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以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例

从40年实践看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以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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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毅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6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决定在县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1979年8月14日,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这是我国地方人大最早设立的常委会。此后,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相继建立,并开始工作。2019年是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在县级和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极其重要的举措,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增添了蓬勃生机和活力,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原主任尹中卿,为《地方人大常委会30年——重大事件回放与点评》一书作了题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地方的发展》的长篇序言,他将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取得的成就总结概括为地方人大“选举制度不断改进、代表制度不断创新、组织制度不断健全、会议制度不断完善、立法制度不断充实、监督制度不断规范、任免制度不断拓展”七个方面,全面细致。当前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坚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指引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作用得到了更加有效发挥、优势得到了更加充分显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建设和工作也随着国家的发展进入了新时代。

昌平区(1999年9月16日前为昌平县)于1980年9月至1981年1月,依法进行了全民普选,直接选举产生昌平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00名。这是“文革”之后的第一次全民普选。1981年1月21至25日,召开了昌平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首次选举产生了由19人组成的昌平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近40年来,昌平区(县)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宪法法律正确实施,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昌平区(县)人大常委会近40年的履职实践,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和发展的一个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