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经常化、常态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原主任程湘清,在点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时指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重大意义,主要有两点:第一,它体现了正确分权原则,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第二,它体现了‘从制度上解决问题’的精神,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经常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1949年11月27日,昌平县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推选出常驻委员9人;1950年8月19日,昌平县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第一次会议将常驻委员改为常务委员,并明确设立常务委员会,但并未进行选举;1951年12月25日,昌平县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第一次会议正式选出常务委员会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22人,但这个常务委员会并不是各界人民代表会的常设机关,而是作为政府传达政策、联系代表的协商机构,对当时开展的政治运动和生产、征收、优抚等重要工作进行民主协商,并以致函代表、发出号召、发布公告等形式,将议决的事项通知代表或宣传给群众。到1954年6月,昌平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昌平县各界人民代表会宣告结束,共经历三届。
1954年6月27日,昌平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到1966年5月停滞,昌平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共经历五届,召开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共18次。期间,1956年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昌平县从隶属于河北省划归北京市,并改昌平县为昌平区;1960年2月,国务院决定撤销昌平区恢复昌平县。两次更名区划未变,人民代表大会连续召开,届次顺延。
按照1954年4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出的关于省、市、县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不在首次会议上选举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1954年6月,昌平县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没有选举任务,直到1955年1月,昌平县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才正式选举县长1人、副县长3人、人民委员会委员15人,共19人组成“昌平县人民委员会”,也就是“县人民政府”(“五四宪法”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一直延续到“文革”之前的县五届人民代表大会。(https://www.daowen.com)
县人民委员会虽然是地方行政机关,但实际上具有“议行合一”的性质,不仅有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职权,而且负责召集和组织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代表,组织开展代表活动,领导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可以说是集决定权、执行权、监督权于一身。但那个时候,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去选举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任期四年,其余地方人大任期为两年,选举活动比较频繁),很少有涉及人大的会议和活动(经查阅资料,偶尔也有组织召开代表座谈会和接待上级代表来视察),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属于空置。
县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之后,从制度、法律和实践层面,彻底改变了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地方国家权力的空置现象,让原本属于人大的召集和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人大代表、组织开展代表活动等职权回归了本源,从根本上厘清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职权划分,进一步明确了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而且,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法律规定的常设机关,有法定职权、有固定驻所、有常设机构、有人员编制、有行使职权的法律和物质保障,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保障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经常化、常态化。
自1981年昌平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截至2019年上半年,昌平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经历11届,举行了常委会会议314次,审议议题1120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247人次,作出各类决议决定213项。常委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切实保证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大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的实施,保障和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依法监督本级政府和“两院”的工作,依法行使决定权和任免权,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服务保障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全力推进全区民主法治建设,为昌平各项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