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关键是在改革中实现从人治思维转变为法治思维、从政策先行转变为立法先行
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专门指出:“我国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和法治的关系需要破解一些新难题,也亟待纠正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段话揭示当前存在的两个认识误区,提醒我们要处理好法治与改革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
一是树立起“改革的法治思维”,摒弃“人治思维”。
改革是对现行体制的改变和革除,是要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一切不适应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维方式。而现行体制机制基本都是由现行法律乃至宪法确立的,所以在改革过程中若是不能正确处理改革举措和法律立改废的关系,那么改革的进程就可能成为不断违法甚至违宪的过程,即靠着良性违法、良性违宪来推动改革发展。这样,改革的结果不仅不能强化宪法、法律的权威,反而导致人治权威的不断强化。改革的人治思维,主要依赖领导人的个人意志,改革进程和结果也必将随着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随着领导人意志的改变而改变,必将带来社会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期。这也是造成一些地方的改革“新官不理旧账”“人走政息”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将改革的人治思维转变为法治思维,做到“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任何改革政策或举措均应有法律依据、任何改革行为都必须由法律授权,若无法律依据或未经法律授权即启动或推进改革,就应依法追究改革者的法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二是从“政策先行”方式,转变为“立法先行”的法治方式。
党的政策和法律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二者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而且,党的政策更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主要指导。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政策具有活跃性、及时性、宏观性和前瞻性等特点,而法律更有稳定性、权利义务明确性、普遍适用性等特点。“政策先行”主要是在社会政治经济形势明显变化,或者产生了需要及时处理解决的重大新矛盾、新问题的情形下,党中央会及时出台政策加以调整。此时政策与法律在出台的顺序上,就是政策先行、法律跟进。政策先行是为了适应变化先于法律作出反应,这就往往会突破现有法律的内容和规定。虽然,政策先行在目的上是正义的、良性的,但是客观上有时会导致违法甚至违宪,损害法治权威给社会公众带来不稳定性。
以往这种政策先行的执政方式,在当今时代下有必要也有条件向“立法先行”作出转变。从我党近百年的发展历史看:革命时期,主要采取一元化的领导方式,即主要依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法律在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相应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从直接依靠政策过渡到主要依靠法律。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得到正式确认。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党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强调党执政方式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这标志着党的依法执政方式的重要转变。党的政策法治化,则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即:对党制定的大政方针、决策部署,提出的路线方针政策,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法定程序,从政策上升为法律,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坚持依法执政理念,为“政策先行”转变为“立法先行”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