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与改革(即法律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是个充满争议的永久话题,在实践中则是具有时代...
立法与改革之间的关系,在范畴上属于法律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之中[7]。在理论界,过去的两个世纪里,关于法律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一直众说纷纭。从国外的萨维尼、边沁、哈耶克、庞德等西方学者,到中国的学者,都见仁见智,立场见解,各有不同。其中,主要存在两派截然对立的观点。一派观点,以英国社会改革家边沁为代表,主张:在欧洲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起步阶段,法律需要革新,以快速应对新的社会需求并重构社会。边沁哲学及其追随者将英国议会变成了活跃的立法工具——部分是回应社会需求,部分是促进社会需求。另一派观点,以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为代表,主张:只有高度发达的、盛行的习俗才能成为法律变迁的基础。因此,法律变迁是对习俗的汇编,而且法律只能是民族性的,不是普遍性的。归纳起来,边沁派认为,法律(尤其是立法)是一种工具,通过这种工具,一个计划好的社会演变得以实施;而萨维尼派则认为,人们的正义感和道德感决定法律,立法应该与主导的社会规范相近[8]。
在社会实践中,传统社会中的法律在社会变迁中的作用非常有限,而在一个高度城市化、高度工业化的现代社会中,法律在社会变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历史上看,在英国工业革命的早期阶段,伴随着蒸汽机的发明和应用,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法律对这一剧烈的社会变迁并没有快速作出回应。而在现代社会,法律作为社会变迁工具的角色愈加明显,在社会变迁中所扮演的角色具有更多的现实意义。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如教育、住房、交通、能源使用、环境保护以及犯罪预防,法律和诉讼都是一种重要的革新工具。可以说,有意识地通过法律进行社会变革是当今世界的基本特征。
如:在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制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https://www.daowen.com)
又如:在“二战”之后的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这些国家从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变的主要工具。法律对财产关系、权力关系进行了重新分配,并且赋予这种重新分配以合法性。同时,还对基本的社会制度进行了革新,比如教育制度、医疗体制。法律还指导农业生产从私有制向集体农场重组,创建新城镇,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市场、分配和消费模式[9]。
又如: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实施罗斯福新政。新政时期高度重视立法,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将新政措施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排除改革阻力。从1933年3月9日至6月16日的百日新政时期,美国国会先后审议通过了70多部法案。法律规范内容涉及整顿财政金融、调节工业生产、节制农业发展、实现社会救济、举办公共工程、改善民众生活等各个方面,经过精心细致的制度设计和大刀阔斧的强力推行,把美国从经济危机后大萧条的深渊中拯救出来。
再如:2017年6月,法国新组阁的马克龙政府首先推动三项议会立法,以兑现重塑法国政治版图的大选承诺并推动一系列改革。包括:放宽劳工法,面对法国居高不下的失业率,必须改革现行僵化的劳工法规,通过制定新法,增加企业用工弹性,给现有的劳动力市场带来新变化。马克龙政府还打算推动制定新反恐法案,这也是面对日益严峻的恐袭威胁的必要举措。除此之外,政府还将通过推行廉洁新法案来提高政治生活的透明度,让民众重拾对政府的信任[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