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查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可知,目前对联组会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各地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区别在于有的规定比较粗,主要是原则性的内容;而有的规定比较细,涉及具体操作层面的内容。概括而言,联组会议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联组会议召开的程序。简言之,就是由谁召开并召集联组会议。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只是规定由委员长主持联组会议,并未明确联组会议召开的主体。相反,各省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普遍规定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召开联组会议,即“联组会议的召开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10]“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召开联组会议”[11]。所谓“必要时”或者说“根据需要”,主要是指在分组审议中产生了重大问题或较大的分歧,这时就要求召开联组会议作更深入的讨论。一般而言,这种情形主要出现在法规案的审议中,就是对某个具体条款具有不同意见,以至于影响法规案的表决通过。一些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对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分歧较大的,应当组织分歧各方进行辩论。”[12]至于联组会议的主持者,一般规定是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是副主任,即“联组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13]“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14]。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联组会议在形式上相当于全体会议。至于联组会议主持者的职责,主要是组织开展联组会议的审议,包括确定联组会议的发言人名单、安排发言人顺序、控制审议发言的时间,保证联组会议审议能够平稳有序地开展。(https://www.daowen.com)
2.联组会议的工作任务。联组会议是居于分组会议和全体会议之间的一种法定会议形式,担负着重要的职责。一般来说,联组会议的工作任务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听取分组会议的审议意见,以及有关工作机构对议案和工作报告的审议情况汇报、补充说明等,即“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对议案审议情况的综合汇报,对议案进行讨论和辩论。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11];二是审议有关议案、工作报告以及专项工作报告,即“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也可以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11]“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6]“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14]。诚如上文所言,人大常委会举行联组会议,是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的,即分组会议审议有关议案时出现了重大问题或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对此,各地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联组会议是在分组会议审议的基础上,对重大问题或者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问题进行审议。……议案在分组会议审议中存在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提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15]所以,相较于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主要承担那些比较重大或具有争议性的议题的审议任务。
3.联组会议的旁听和发言。目前,绝大多数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都规定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这主要是基于保障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考虑。不过,在实践中,公民旁听的会议形式一般限于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即“旁听公民只旁听常委会会议的全体会议”[15]。究其原因,在于全体会议主要是程序性的工作任务,不涉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工作。当然,也有少数几个省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公民可以旁听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即“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公民旁听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10]“公民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安排公民旁听及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范围,由主任会议决定”[11]。也就是说,即使允许公民旁听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旁听的确认程序也存在区别:有的是公民自行申请并经主任会议决定方可旁听;有的需要受邀才能旁听。而对于联组会议的发言,则主要涉及发言的次数和时间。不管是小联组还是大联组,参加的人数都相对较多,但会议时间又是有限的。因此,为尽可能听取更多的意见和建议,普遍对发言人的次数及时间作出了要求,即发言人围绕同一议题发表意见时不能超过两次,且第二次发言的时间不能超过十或十五分钟。如果发言人事先提出要求并获得主持人的同意,亦可适当延长发言时间。具体而言,就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个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