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标志着新时期立法的恢复与展开

(一)改革开放标志着新时期立法的恢复与展开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事业的起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发展的重大转折点。这主要表现为: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提出与起步,意味着以大规模立法为先导的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恢复与重建;改革开放的有序推进,直接带动形成了“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法治工作格局。(https://www.daowen.com)

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法律,共和国有了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标志着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全面恢复和重建。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又成立了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同年年底,民法典起草小组组成。[5]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1989年,我国通过了第一部“民告官”的法律——行政诉讼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得以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