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与发展实践不断推动立法发展

(二)改革与发展实践不断推动立法发展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十四届三中全会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作出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立法要体现改革精神,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顺利进行”。[6]

就加强市场经济立法工作,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乔石同志也强调指出:“改革中的难点,也是立法中的难点”,“我们要以改革的精神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对于一些应兴应革的事情,应对积极总结实践中的经验和做法,借鉴国外的经验,尽可能作出规范,而且规范要尽可能具体明确,便于操作,从而更好地用法律引导和推动改革与发展”。[7]于此背景之下,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带来了我国前所未有的经济立法高潮。围绕市场主体、市场行为与秩序和宏观调控,我国迅速制定了公司法、合伙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票据法、预算法、审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大量法律。(https://www.daowen.com)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统筹部署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项改革,直接推动了依法治国作为我国基本治国方略的确立。在世纪之交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之下,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将以前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概念表述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此后,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从此,“依法治国”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宪法原则。党的十五大之后,十六大、十七大报告均一以贯之地强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我国立法工作与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一个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8]这是我国法律体系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标志性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