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为改革发展助力

(一)立法为改革发展助力

改革开放40年来的法治实践表明,许多立法的内容本身就是改革的重要内容。立法从制度层面为改革提供了根本保障。我们看到,改革为立法发展注入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也造就了我国立法工作的诸多特点。

改革开放40年来,立法肩负着推动各项改革,服从各项改革事业需要的重任,这对于我国的立法实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是,立法工作要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即从改革这个最大的国情出发。二是,在立法工作中,奉行“不要求全”“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求真务实的方针;在很多改革举措不甚明朗的条件下,立法语言多采取“宜粗不宜细”,多采用原则性、粗线条的表述方式[9];在立法技术上,多采取先“零售”后“整售”的做法,一般先制定单行法,逐步积累经验之后再编纂法典。强调立法的及时应对性,而不必太在意法律、法规的完整性。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行立法试验和制度探索,即通过地方立法的“先行先试”,为全国统一立法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我国改革开放的基本路径对整个立法实践的影响是极其深刻的。首先,立法工作不可避免地呈现出浓厚的经验主义特点,常常对改革的超前引领作用发挥不够,被动性和事后调整明显,常常滞后于社会需求。这是因为,立法要求“从实际出发”和“实事求是”,要以改革的成熟经验作为基础、对社会实践进行总结。即“经过社会实践,有了经验,有多少经验,我们就立多少法”[10]。实践当中,如果改革受阻或没有形成成功的经验,立法也将停滞不前。而且,作为阶段性改革成果的固化和总结,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决策很容易带上“短视”或“近视”的毛病。一些立法很多时候成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膏药”,难以做到高瞻远瞩。(https://www.daowen.com)

其次,立法过程中的工具主义或曰实用主义色彩浓厚。即在实践当中常常把立法当作改革的工具和手段,本身并没有被赋予独立的价值。过去我们说法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改革开放以后,我们说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这都集中体现了工具主义的法律观。法律既然是工具,得手即用,不得手则废之,就失去了独立的价值,不利于法治权威和民众法律信仰的建立。

第三,立法的试验主义特点。这主要表现为“摸着石头过河”“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的立法工作思路。就像经济体制改革摸着石头过河一样,整个立法工作也是如此。许多新鲜事物先由行政立法或地方立法调整,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验,条件成熟时再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修改上升为法律。[11]立法的试验主义特点,造成立法实践当中“试行法”和“暂行法”数量较多,法律的修改、废止等变动极其频繁,对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产生较大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