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策思维”到“法治思维”来引领改革

(三)从“政策思维”到“法治思维”来引领改革

我们清醒地看到,长期以来,我国常常是以政策思维而非法治思维来推动改革的进程。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很多重大的改革往往是以一种具有短平快特点的政策(红头文件)来推进的,有时是在没有宪法法律依据,甚至是在“良性违宪”或“良性违法”的情况下进行。应该承认,这种政策思维推动型的改革在法治基础贫乏、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有其合理性。它能够以政策的灵活性、见效快、针对性强等特点及时回应改革事业的各项要求,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法治建设滞后的不足。

但是,这种改革方式的弊端与弱点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而日益显现。第一,毋庸置疑,以政策思维来推动改革,缺乏必要的前瞻性、远见性和全局性,相当程度上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产物。第二,这种思维支配下的改革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往往朝令夕改、变化莫测,让人无法预期其未来。第三,这种改革方式也容易蜕变为主要依据领导人的个人意志来推动改革。一旦改革的进程主要仰仗于领导人的个人智慧及其对特定改革事项的关注程度,改革目标的实现必然也充满了各种随机性和不确定性。这也是造成一些地方的改革“新官不理旧账”“人走政息”的重要原因。第四,这种政策思维推动下的改革,往往带有太多的试验性和单行性,必要的配套措施常常不到位,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因此,常常会遇到一系列推进的难题。相应的配套问题解决不了,很多改革举措也就只好无疾而终、胎死腹中。

长期以来,通过政策思维来推动改革,也造成了实践当中政策与法律、改革与法治关系的扭曲与错位。在政策推动型改革模式之下,人们逐渐形成了重政策、轻法治的观念,而且强化了参与改革实践的政治精英的“人治”意识,造就了许多改革者“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以及“不管黑猫白猫,抓到耗子就是好猫”的轻视法治的机会主义。由此,也就造成了全社会的规则意识欠缺、法治意识淡薄。可以说,不论是改革的受益者还是被边缘化者,不管是改革者还是被改革者,大都由于自身经历和社会经验的缘故,缺少对法律的敬畏、缺乏对法治权威的足够尊重。(https://www.daowen.com)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事业经过了四十年的不断探索和进步,已经进入了改革的深水区,浅层次的、容易改的基本都已经改了,剩下的大多是难啃的硬骨头、难涉足的险滩。于此背景之下,民众对深层次改革的期待与要求也越来越大,允许试错的宽容度越来越小,一些需要通过改革来解决的社会深层次矛盾也越来越尖锐。这些改革的客观现状都倒逼着我们不仅要勇于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坚定深化改革的决心,而且亟须调整我们改革的思维和观念,既要胆子大又要步子稳,既要整体推进又要重点突破,既要摸着石头过河又要做好顶层设计,既要注重改革决策的高效性又要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惟此,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凝聚改革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共同助力全面深化改革的事业。

就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改革开放是前无古人的崭新事业,必须坚持正确的方法论”。就当前改革事业所处的阶段和面临的主要形势来看,这个正确的方法论就是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换言之,深化改革,必须实现由政策思维主导向法治思维主导的转变。即在良善立法的引领下深化改革,在法治的框架内规范改革,已经成为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要求与基本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