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对待实践中关于立法与改革发展关系的认识误区

(一)理性对待实践中关于立法与改革发展关系的认识误区

时下,改革与法治都处于共同推进的过程之中。我国各项事业的改革已到攻坚期与深水区,改革的全面深化需要法治的全面推进和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必然伴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进行。改革为立法发展注入了动力、指引了路径。立法又为改革提供了文本依据和制度保障。实践当中,改革的任务常常就是立法的任务,改革的难点通常也是立法的难点。

1.反对将改革与立法对立起来的法律虚无主义。

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宏大背景之下,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一些人认为改革创新就不需要法治的观点是错误的,将改革与法治对立起来的认识在实践当中也是极其有害的。改革与创新必须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不能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背离法治、践踏法治。

全面深化改革,更加要求各项改革举措的全局性、系统性、长期性和协调性。于此历史条件下,偏离法治轨道大搞“短、平、快”的改革,甚至是公然进行违宪改革或违法改革,必然会遭到社会各界的诟病,也必然会使改革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遭受到严峻挑战和普遍怀疑,自然也会加大改革的风险与阻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明确,改革与创新必须在立法的引领之下进行,同时,立法工作也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改革的需要。

我们需要正视依法治国所处的当下的客观历史环境,理性认识立法对于改革与发展的贡献与不足。当务之急,我们要坚决摒弃关于法律的“虚无主义”态度,务必认识到只有在一个法律完备、法治昌明的社会,才有可能做到各项改革事业的全面、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法治底线一旦被突破,就有可能导致国家解决社会纠纷正式机制的失灵或失效。社会生活将不可避免地出现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紊乱局面,社会公平正义无法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将失去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无疑将成为痴人说梦、可望而不可即。故此,在实践中要充分重视立法之于改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升法治权威,充分认识法治的主导型功能,强化法治发展的动力。(https://www.daowen.com)

在法治思维之下,法是一种符合正义标准和客观规律的行为规则。依法办事,表面上看会束缚手脚,但从长远看是成本最低、矛盾最少、最为理性平和的处理方式。脱离法治、急功近利地谋求改革,尽管可能得到暂时、立竿见影的好处,但只能适应一时一地,无法长远、难以持续。没有法治保障的改革如同脱轨的火车,可能“欲速则不达”,最终可能不是有助于改革事业的深入推进,却可能以改革之名破坏改革事业。故此,必须牢记,要把改革的“速度”和“力度”与民众的可理解程度、社会秩序的可承受度结合起来,把改革的路径与手段与法治的限度和底线结合起来。

2.反对改革进程中的立法万能主义。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实现有法可依的历史目标之后,在执法和司法体制改革逐步推进并取得巨大成效之后,我们以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引领和推动改革的基础更加坚固,以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保障改革顺利进行的条件更加成熟。简而言之,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成就使得全面深化改革的条件更加成熟。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破除关于立法工作的不切实际、过于理想的“万能主义”幻想。在我国社会转型还没有完成之时,在还没有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常态化之前,改革与法治之间的目标冲突与矛盾将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存在。这主要表现为:法治的保守性、确定性、规范性与改革的创新性、突破性、越轨性之间的矛盾;法治的统一性、原则性与发展的地方性、灵活性之间的矛盾;法治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与稳定的社会控制性之间的矛盾,以及法治所内含的社会公平正义与改革所要求的经济效率优先的价值准则之间的矛盾;等等。这就决定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与已进入现代化成熟与稳定发展时期的西方国家的法治不可同日而语。法治与改革的内在冲突,法治之于改革的从属性与工具性,以及立法所调整之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动等因素,都将使得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避免地带上各种各样的缺陷与不足。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