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题询问的行使主体

(一)关于专题询问的行使主体

1.询问的提出主体。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这条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提出询问的主体。从实践来看,提出询问的主体主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时,列席常委会会议的本级人大代表、专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也可以提出询问。询问既可以是个人单独提出,也可以是几人联合提出;既可以是口头提出,也可以是书面提出。

2.专题询问的提出主体。作为升级版的询问,专题询问的提出主体应当与询问有所区别。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的《意见》中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专题询问的主体”,在制度层面明确了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实践中,各级人大常委会注重保障和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专题询问中的主体和主导作用,如在开展专题询问前,提前将调研情况报告、征询和发现的问题、询问的具体安排等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再如询问过程中,优先安排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询问人进行询问,对回答情况不满意可进一步询问。在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体和主导作用的基础上,为保障人大代表的询问权,各地人大常委会一般还会在询问环节安排一定时间请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进行询问。(https://www.daowen.com)

3.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在专题询问中的职责。专题询问是以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主体的个体性咨询活动,也是常委会有领导、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的一种集体行为。主任会议是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机构,专门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协助常委会开展相关监督工作,决定了二者必须在专题询问中履行职责、发挥作用。通过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实践的研究分析,我们总结出各地主任会议和专门委员会在专题询问中承担的共性职责主要有:主任会议负责初步拟定专题询问的议题、研究确定工作方案、研究确定审议意见等,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视察调研、梳理确定询问问题、制定询问流程、跟踪督查整改落实情况等。有的地方还赋予主任会议决定临时增加或调整专题询问议题的职责,如《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就明确规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专题询问议题”。有的地方还赋予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专题询问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