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中新的困难和挑战

(二)立法 工作中新的困难和挑战

地方立法的任务是解决地方问题,尤其是注重解决应当以立法形式解决而中央立法不能或不便解决的问题,以及中央立法不可能具体解决的问题。[2]当前首都发展进入新时代,立法工作有了新要求,专门委员会立法工作也面临很多新的困难和挑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项目预判难。面对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外的临时项目,缺乏预判和准备。如物业管理条例、查处非法客运规定、城乡规划条例,这类项目不仅基础薄弱、未经论证,而且规定完成的时间又很短,工作难度大。

二是找准问题难。立法的首要任务是针对问题、解决问题。在当前利益结构复杂化、立法领域专业化的情况下,有些问题的深层原因往往容易被表面现象所掩盖,例如城乡规划立法中存在拆违费用是否应由当事人承担的问题,核心区负责同志主张由当事人承担,而郊区包括朝阳、海淀等地负责同志则主张由政府承担。为此,我们进行了大量的实地调研,到东城、西城、平谷、门头沟等地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朝阳、海淀、怀柔、顺义、丰台、大兴、亦庄等地的意见,发现原因一方面是政府执法效率和执法能力不同,更重要的在于拆违面积有很大差异。

三是找出办法难。立法就是要对着问题“切一刀”,这一刀切得准不准、够不够,考验立法者的智慧。例如物业管理条例中老旧小区、房改售房等长期缺乏专业化管理的问题就需要跳出现有管理体制,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危废条例对处置企业的定位就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类定位,工业源危废归市场,医疗、生活源危废归公益。

四是利益平衡难。利益主体多样化必然导致利益诉求的多样化。例如,生态红线条例中保护生态环境与原住民发展当地经济、提升生活水平的要求之间的矛盾,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要求享受质优低价服务与物业公司获得合理利润的矛盾等,都是立法需要平衡的难点。

五是协调各方难。立法本身是程序性和规范性都极强的过程,各方职责、权限都是法定的,专门委员会审议阶段要发挥主导作用有很大的局限性。例如在物业管理立法中,通过专班推进起草取得明显成效,但在草案初稿形成、政府开始进行法定程序后,如何继续有效发挥人大主导、协调作用仍需要进行总结和探索。

六是引领改革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保障和规范作用,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实践中,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常常会导致改革与法治的矛盾,使地方立法陷入两难境地。例如查处非法客运规定中没收克隆车、城乡规划条例中对新生在施的违法建筑快速拆除规定等都面临上述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