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的法文本表达

“党的 领导”的法文本表达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 李振宁

摘 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不仅体现在立法原则、立法程序、立法体制等宏观方面,而且体现在法律法规内容和表述等微观方面。立法需要在法文本中对“党的领导”予以表达,既表述了党的地位性质、融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党组织职责权力形式原则程序等,又明确地体现了立法落实党的政治建设、坚持法治的社会主义属性、保证立法政治属性。法文本表述党的领导,是以法言法语具化党的领导地位,扩展其法律适用性,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对于立法中涉及党的领导的条款,应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确保在适当的立法层级和立法权限内立法,做好法律法规在征求意见和审议过程中的意见处理,并对法文本表述党组织义务保持谨慎。

关键词:党的领导;立法;政治属性;党内法规;法言法语

立法坚持党的领导,各类法律规则既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也坚持党对“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的全领域领导。法律规则中则难免涉及如何表述“党”和“党的领导”,也即如何理解“党入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