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法文本表达“党的领导”

(二)如何理解法文本表达“党的 领导

将“党的领导”载入、融入法律制度,具有政治意义和极端的重要性。同时应从法制规律、法律科学的角度,科学地理解在法文本中表达“党的领导”。

1.对党的领导的载入和强调。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均规定和强调“党是领导一切的”,这是我国各领域工作的政治逻辑起点。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准则。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立了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总的立法原则。根本上,党的领导是初始逻辑、一级逻辑,法文本如何表达及具体的表达方式等是第二位的、次级逻辑。因此,在法文本中表达党的领导地位和党的路线方针的指导性,并非是对党的“赋权”“确权”或对“党的领导”的确认,而是对“党的领导”原则的鲜明表达、对党领导法律地位在相关领域的着重强调、对党的主张路线思想方略等的“法言法语”转述。

2.对全民、对外的法律适用性。党的领导原则同样广泛存在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中,但通过法律制度来表达载入“党的领导”,具有更广泛的法律适用性和对外的法律效力。如比较法律法规与党内法规,从对人效力的角度,党内法规主要约束党组织机构和党员;国法约束全体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甚至包括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国法划出底线,提出党内外组织和个人的共性要求;党规设定高标准,专门调整党内关系。[4]法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5]这与依靠血缘关系的原始习惯、宗族人情关系的村规民约等都不一样,也与依托组织关系、理念信条和纪律要求的政党章程规定也不一样。因此,载有“党的领导”相关内容的生效的法律法规,有关“党”的法律规范同样也就具有了国家性、普遍性和全民的适用性,进而以党纪党规和国规国法,共同保证“党的领导”的广泛适用性。

3.在宪法法律法规下活动的要求。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与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立法工作是不矛盾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6]。《依法治国决定》强调,“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法律法规中载入党的相关内容,一方面是对“党的领导”原则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也是对相关党员、党组织的约束,将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的活动法律制度化,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将党的领导原则权利义务化。如《依法治国决定》要求“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四条规定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及时报告党中央,该条例可以看作是对党的文件精神的落实。假设一项相关的配套行政法规,相关党组织未报告党中央,从党的文件和纪律的角度可以追究法规制定相关主体的党纪责任,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则对相关法规的法律效力产生影响,甚至可以认定应报未报党中央讨论的有关法规无效。

4.“善于”形成法律、转化意志的体现。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基本原理是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在具体制度设计和工作方法上要求要做到“善于”,即善于做好党主张的转化,善于做好法文本的表达。立法坚持党的领导是毋庸置疑的,那么法文本具体如何表述“党的领导”就是是否做到“善于”的具体体现。如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的城市定位和城市治理思路有过专门的讲话指示,是北京市城市管理领域立法的指导思想遵循。北京市制定机动车停车条例、制定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改城乡规划条例等立法活动,均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建设和谐宜居之都的要求展开,体现地方立法如何做到“善于”转化党的意志。党的十九大报告判断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交通、民生、资源等领域立法如何针对这一基本矛盾展开制度设计,也是“善于”转化党的意志的一个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