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的领导

(一)坚持党的 领导

党的领导载入法律法规,不仅是立法技术问题,更涉及党规国法的边界问题,关系党的机构和国家机构的立法权限划分问题,从根本看是党与国的关系问题。因此在思考站位时应坚持党的领导,在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时也应严格贯彻党的领导。在法文本中表达党的领导,宗旨是更好地贯彻党的意志,坚持立法的政治属性,那就不能偏离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立法制度框架,要使法律法规表达“党的领导”这一立法实践同样在党的领导之下。

1.坚持党领导下的立法工作体制。《依法治国决定》强调了党对立法工作重大问题和法律制定修改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因此对于涉及党组织、党员实体权力(利)、行为规范及相关程序设定的法律法规,应履行对党中央和地方党委的报告义务。如《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四条规定“凡是涉及创设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但对于何为“党组织职权职责”“义务”等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可能涉及法律法规与党内法规的立法权限划分,可能关涉相关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也可能属于立法中的重大问题,相关立法应保持谨慎态度,应按《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的规定,履行请示报告程序,取得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的同意。

2.以党组织机构为核心推进立法进程。按立法法规定和我国立法实践,一部法律法规案从提起到表决通过,在具体立法程序进程上一般由政府法制机构、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人大常委会法制机构等逐步推进。但在涉及党的领导内容的条款方面,应以党的组织机构为核心展开程序安排。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10号)要求有立法权的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对“重点立法工作亲自过问、重要立法项目亲自推进、重大立法问题亲自协调”[12]。各级常委会党组和各级政府党组应重点研究法律法规草案中与党的领导相关的条款,履行请示报告义务,贯彻落实上级或同级党委的指示意见。同时可以充分发挥全面依法治国(省)委员会的平台作用,尤其是利用好依法治国(省)委员会立法小组的沟通协调作用,在这一机制下充分讨论形成共识。

3.围绕党的权力完整形成制度闭环。党的领导应贯彻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对法律法规中涉及党内容条款的讨论研究决策制度也应是全链条闭环:在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时,人大常委会党组和政府党组充分研判,向同级党委说明可能涉及党领导内容的立法项目。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法规案前,或法律法规案表决前,相关党组应就党内容条款向同级党委进行报告。立法起草过程中,党组织的法制机构可以更多参与,甚至是提前参与。比如地方制定政治性较强、涉及党组织职权程序的地方性法规,常委会工作机构可将主要制度设计与党委、相关党组织的法制机构提前沟通,明确涉及党的领导、党组织职权的条款是否可以载入法规,以及法规表达党的领导的形式和表述等。《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立法时,“市委多次就立法目的和依据、主要立法内容提出具体指导意见,还专门就立法中的难点问题请示了中央办公厅法规局”[13],法规规定有“市委”“党组”等表述,也经过市委办公厅法规处请示有关部门同意。有关党、党组织机构的表述,由党委法制部门进行立法参与和意见沟通,更为便捷权威。在备案审查环节,目前党内法规、党的机构发文都由党内法制机构负责备案审查,可以考虑凡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党的内容的,负责备案审查的机构将有关条款提请相关党的机构进行审查,实行双审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