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法律法规规章等能否规定涉及党组织机构义务

(二)在实践中,法律法规规章等能否规定涉及党组织机构义务

目前我国各级法律规范中,还没有直接设定党员、党组织机构义务的规定,[14]但有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可以进行深一步的讨论。

1.有的法律条文的性质存在一定的讨论空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八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这一条款可以理解为强调了党的组织的权力,对企业生产经营拥有一定的“监督权”;同时也可以理解为是对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的工作要求,要“保证”企业贯彻执行了党的方针政策。这种“权力”“权限”条款可能也构成了一项职责和义务。

2.有的法律条文可能间接推导出相关义务规定。监察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派驻监察机构,对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15]这一条款的规范角度是确定监察委的职权职责,监察委对本级共产党机关公职人员监督权和监察权的确立,另一方面就是要求各级党的机关有接受监察的义务。因此在法律层面,可以通过理论推导出党组织机构承担的法律义务。(https://www.daowen.com)

3.有的法律条文可能已经规定了党组织的职责义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中的党组织“应当为实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和《企业法》规定的企业根本任务开展工作”。“应当……开展工作”的表述可以理解为规定了企业党组织的行为义务。

2018年天津市政府出台《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是“为强化社区党组织在区域社会治理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并规定了大量的社区党组织、街道(乡镇)党(工)委权力职责义务条款。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街道(乡镇)党(工)委应当对社区党组织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属于规范不同级别党组织内部关系的规定,是权力对权力的“派生义务”[16],但由政府规章的形式来予以规范,在立法权限和政治正当性的角度分析是可以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