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技术上,如何理解某一个法律法规条款是否是一个义务条款

(三)在 技术上,如何理解某一个法律法规条款是否是一个义务条款

有学者认为,义务规则=应当+行为,[23]也有学者从“应当”“应该”“必须”“不得”“义务”等“规范词”来判断一项法律条款属于消极的不作为义务或积极的作为义务。[24]义务条款除了符合上述规范要件的判断外,在实质方面应该体现出对相关主体的约束、要求和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第二条中有“加强社区党组织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领导”这样的表述,有委员和代表认为这属于义务设定,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相关意见将其改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20]。草案中的条款体现了条例对社区党组织的要求,“应当行为”的内容是加强对业委会和物业企业的领导。在形式和实质上,符合学理上对法律条款分类界定的判断,属于义务条款,给党的组织机构设定了法定义务。法制委员会对这一条进行了审议修改,将主动语态改为被动语态,句式结构由“甲应当对乙怎么样”改为“乙应该听从甲”,主语由党组织改为业委会和物业,也就将法规调整的对象由“社区党组织”改为业委会和物业,由要求党组织加强领导改为要求相关主体接受党的领导,由对党组织机构的义务改为其他主体的义务。同样是义务条款,但不再是对党的机构组织的义务要求。《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民政部门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和指导……”《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条都规定的是街道办事处在“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街道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些都是规定其他组织被党领导的义务。

因此,如果对某条款是否事实上规定了党组织的义务存在不确定性,稳妥的方式是以接受党领导的主体作为法律条款的主语,由“党应当加强领导”改为“应当接受党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