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识上,党的组织机构能否承担“法定义务”
2026年01月22日
(一)在认识上,党的组织机构能否承担“法定义务”
党的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中规定了党员和党的组织机构的义务要求,也就是说党员、党的组织机构承担着“党内义务”,那么,理论上来讲将党内义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就形成了党的“法定义务”。从学理上来讲,一项义务是党内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关键在于党内法规与法律法规在党相关事务方面的立法权限。《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四条已经明确了“党组织职权职责”和“党员义务权利”属于党内法规的专属事项,因此是不能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党组织机构职权职责和义务的。2018年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时,就有委员和代表提出“地方性法规不宜对党组织直接设定法定义务”。[20]
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或禁为的。[21]法律义务是构成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法律责任就是因不履行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2]对于组织机构而言,法律法规大多强调的是职责,如政府委办局、乡镇街道等的职责。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义务”的含义,如宪法规定“一府一委两院”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那么人大监督权对应的就是“一府一委两院”被监督的义务。所谓党组织机构的法律义务就是在法律法规中指示哪些事项或行为是党的组织机构应为的、必为的或禁为的,如果应为而不为或者禁为而为,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https://www.daowen.com)
在认识上明确了国家立法在党的事项方面的立法权限,但在实践中,部分法律法规条款可能存在着性质认定方面的模糊和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