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做好代表议案的立案、办理和督办工作?
我们以北京市人大的做法为例说明这一问题。
(1)代表议案的立案。首先,需要由代表按照一定格式书面领衔提出,征得法律规定的联名人数附议并签名,然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其次,由代表团提交给大会秘书处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秘书处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经过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向主席团报告,由主席团确定提交大会进行审议或者交由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再决定。再次,一般情况下,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包括关于该项议案的决议草案,应该印发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大会应该就该项议案形成相应决议,交由政府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办理,结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最后,不宜马上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则可以交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在会后交由人大常委会进行处理。
(2)代表议案的办理。已经由大会审议并作出决议的议案,政府(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应该给予高度重视,组成由政府领导成员牵头、相关委办局实施的议案专项办理小组,进行办理,并在一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监督。由常委会在大会后进行审议并且作出处理决定的议案,大体也是在政府办理后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接受监督。由大会作出决议的议案,其办理结果还应该向代表大会报告,这个报告通常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与会全体代表。同时,也可以把报告的简要内容写进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之中,对大会有所交代。
(3)代表议案的督办。对于重要议案,人大常委会一般会组成由相关领导牵头、相关专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也可以包括提出议案的代表团和领衔代表,协同办理并进行督办。这个督办过程,按照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大体是:首先,在督办的起步阶段,人大常委会可以积极参与调研甚至是协同办理。比如,由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带领相关专委会、提出议案的相关代表或者代表团参与到政府办理的过程之中,尤其是前期调研、形成办理方案的过程之中,这对于提高议案办理质量、充分反映人民意愿,是具有很强的保证作用的。这些年来,北京市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人大常委会都是这样参与的,产生了很好的效果。其次,人大常委会监督办理结果。对于大会或者常委会形成的议案办理决议的实施情况,人大监督主要体现在人大常委会对办理报告的审议监督上。当然,在常委会审议之前相关专委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是一直进行跟踪调查的,而且会组织提出议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参与进来。在常委会进行审议的时候,要听取相关机构办理情况的报告,听取相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在常委会审议之后,如有必要,可以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整理审议意见并形成常委会审议意见书草稿,由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把关敲定后,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办公室)负责发文至办理该项议案的国家机关。随后,相关专委会应按照常委会的要求,再进行一年的跟踪监督。再次,有些需要比较长时间办理的议案,可以进行跨年度督办。比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于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城南地区、西部地区发展的议案,关于潮白河、北运河水系污染治理的议案等,都是政府连续办理了几年、人大也连续监督了几年的。在这种情况下,人大可以要求政府制定数年办理行动计划,比如加快城南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加快京西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等,以取得实际效果,也便于分阶段进行监督。北京市人代会关于加快南部发展的议案,政府办理过程中曾经拟定过至少两个三年行动计划,持续实施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