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批评意见这种履职形式是怎样设立起来的?
现在,对于各级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已经成为代表履职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方式,并且得到经常性的大量运用,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代表建议是个简称,其全称是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从字面看有三层含义:建议是提出主张,批评是指出问题,意见是发表看法。综合起来,是指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主张、指出问题、发表看法的一种法定履职形式。但是,提出建议批评意见这种代表履职形式,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它的产生有一个过程。在1954年宪法中没有代表建议的提法,而只有提案(现在称为议案)一说。1982年修订全国人大组织法时,把提案这种形式拆分为议案和建议两种;1986年修订地方组织法时,也沿袭了全国人大的这种做法。就是说,代表正式行使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在全国人大是从1982年开始的,地方人大是从1986年开始的。我认为,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从代表议案或提案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置,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上,既是代表权利的一次重要拓展,也是人大制度的一次重要创新,意义十分重大。
相关链接64
关于代表提出建议的源头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习仲勋同志在《关于审查四个法律案的几点说明》中说:“过去全国人大每次开会时,代表们都提出大量的提案。从内容来看,主要是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的问题很多并不是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大会不好通过实质性的决议,只能转交有关方面研究处理。按照草案的规定,这类意见今后还可以提出,只是根据实际情况,改为代表向大会或者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的专门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这样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像提案要有30名代表附议,也不限于会议期间才能提出,不但简化了处理的手续,而且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更方便了。至于不叫提案,这是为了同现在规定的需要提请大会审议通过的、具有约束性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加以区别。”随后,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改地方组织法时,也沿袭了全国人大组织法的思路,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从代表议案中分离出来,另行做了规定。也就是说,代表建议是根据过去代表提案状况及其处理的经验,从代表提案中分离出来的一种代表行使职权的新形式,是不同于议案的一种代表履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