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百问百答》
什么是强制报告义务?
强制报告义务,是指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强制报告制度有助于及早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现象,有助于预防案件发生或者避免严重后果。

法律箴言
法律如果推不开特权的门,也一定跨不进人民的心。

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特别节目
《守护明天——“天才”盗窃41万》
网络现在已成为青少年学习、交流、娱乐的重要平台,但同时,它也是一把双刃剑。有些孩子利用自己在电脑技术上的天分,在网络中体验各种新奇的东西,但也容易经不住诱惑,在鱼龙混杂的网络世界里迷失,甚至触犯法律。本片讲述了一个17岁的小电脑高手的故事,他把自己的聪明和才能用错了地方,最后竟然成了一个“网络盗窃犯”。通过对这起案件的分析,探讨了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愈演愈烈的成因以及网络道德问题,并对完善网络立法进行了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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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百问百答》
什么是父母监护义务?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儿童,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该两项规定包含两层意思:其一,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第一责任,履行监护职责是一项《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其二,国家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负有最终责任,当未成年人存在问题时应当采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措施。

法律箴言
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

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特别节目
《守护明天——叔叔,请不要伤害我》
本期主要通过两个案例来剖析幼儿遭受性侵害所面临的社会问题、自我身体认识和保护的缺陷以及家庭教育的缺失。当性侵案发生之后,我们应知道如何关注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属的心理,怎样更好地预防和处理这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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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百问百答》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哪些家庭教育义务或家庭教育职责?
家庭教育,广义上指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实施的一种教育;狭义上指在家庭生活中由长者对子女及其他年幼者实施的教育和影响。这里一般是指家长(主要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子女(主要是未成年子女)进行的教育,主要是家长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和家庭生活影响子女的一种社会活动。家庭教育义务或家庭教育职责是指监护人在法律范围内教育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或职责。

法律箴言
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

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特别节目
《守护明天——“爱”如此惨痛》
本期主要讨论青春期恋爱边界的话题,以前形容这个现象有一个词叫早恋,意思是过早谈恋爱,今天形容早恋有一个更专业的词叫青春期恋爱,到底该怎么正确处理青春期恋爱问题呢?本片讲述了一个13岁女孩和一个17岁男孩的故事。因为跨越了青春期恋爱的边界,他们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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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百问百答》
法律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目前通过全民享受义务教育的方式保障公民最基本的受教育权。根据《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监护职责。

法律箴言
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亡。

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特别节目
《守护明天——少年杀害准继母之后》
本期节目探讨了离异重组家庭如何处理好与孩子的关系问题。生活在一个离异家庭的小浩,夹在母亲与准继母中间左右为难,亲生母亲与准继母之间争夺孩子的爱,让小浩不堪重负,最终和准继母之间爆发了一场冲突,小浩最终杀死了准继母。本片通过对这场悲剧成因的分析,对离异重组家庭的父母如何处理好亲子关系提出了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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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