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百问百答》
监护人的具体职责有哪些?
监护人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关于监护人的具体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法律箴言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特别节目
《守护明天——培训班的“黑手”》
上小学三年级的恩恩,从小就对围棋很感兴趣,没想到上培训班却变成了她的一场噩梦,恩恩和班里的同学一共八个女孩被围棋老师猥亵。案发后,警方发现这个所谓的老师居然没有任何围棋等级的资质证明,这样的人如何混进了教师的队伍?培训机构和学校又将对此事承担怎样的责任?本期节目探讨如何让从业禁止、入职查询和信息公开制度成为阻止孩子被侵害的一道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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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百问百答》
什么是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指拥有法定监护职责的法定监护人,在特定情况下,将监护义务与职责临时或一段期间内委托给具有监护能力的非法定监护人。因此,委托监护是指拥有法定监护职责的人,在特定情况下,将监护义务与职责临时或一段期间内委托给具有监护能力的非法定监护人。委托监护可分为全权委任和限权委托。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托给祖父母、外祖父母、亲属全权照料,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医院或者福利院全权照料;后者如委托给保姆、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国外求学寄宿家庭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委托监护只转移监护职责,不转移监护资格,即便监护人将监护职责转移至受托人,其仍为监护人。因而当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利益受损时,除非特别约定,否则,仍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法律箴言
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

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特别节目
《守护明天——一时冲动惹祸端》
2016年3月,一段打人的视频被发到了一个交友网站上,并迅速在朋友圈中传开了。视频中,被打的女孩坐在地上,没有发出任何求饶与求救的声音;而打人的四个女孩,一边打,还一边发出笑声。这触目惊心的一幕,很难让人想象,这五个女孩竟然都只有十六七岁。究竟她们之间有什么恩怨,为何会集体对一个女生大打出手?又是谁拍摄了视频并公之于众?这场本不该发生的冲突由此改变了四个女孩的人生轨迹,那么,打人的四个女孩为她们的行为又承担了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本期节目聚焦校园欺凌事件,探讨校园欺凌背后隐藏的问题以及如何有效预防校园欺凌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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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国家鼓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国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开发自身教育资源,设立未成年人开放日,为未成年人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支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百问百答》
什么是强制亲职教育?
强制亲职教育,是指国家机关依职权启动的,针对因监护失职或失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遭受侵害的监护人,以强制执行的方式要求其参加监护义务履行、监护教养技巧和未成年人心理等一系列亲职教育课程,从而改善和提高监护人监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意识和能力,督促与引导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亲职教育在德国称为“双亲教育”,俄罗斯称之为“家长教育”,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译为“亲职教育”,其含义为对家长如何成为一个称职的好家长进行的专门化教育。

法律箴言
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

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特别节目
《守护明天——破碎的童星梦》
上海警方通过侦查手段,破获了一起网络猥亵案件,11名居住在不同城市的未成年女孩,竟被同一个人利用网络视频工具猥亵。犯罪嫌疑人在网上假冒“童星审核小组”的工作人员,以招募童星的由头诱骗想当明星的小女孩,他以检查身体发育为由,要求女孩在镜头前脱光衣服、裸露身体,通过视频对她们实施猥亵。案发后,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徐某。那么,徐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法院会如何判决?徐某又将面临怎样的惩罚?对于新型网络儿童色情犯罪,该怎样预防、打击?本期节目聚焦新型网络儿童色情犯罪,探讨案件背后暴露的互联网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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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百问百答》
什么是学生欺凌?
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行为。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都属于学生欺凌。

法律箴言
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无不除弊而能兴利之法,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

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特别节目
《守护明天——混在“黑社会”的少年》
2018年2月,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涉黑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令人惊讶的是在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29名犯罪嫌疑人中,竟有8人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而他们当中一个叫小军的男孩加入这个组织时只有13岁,1998年出生的他案发时已经是“七进宫”。从2012年开始,他就因吸毒、赌博、携带管制刀具、涉嫌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被行政拘留过。一个13岁的少年,为何辍学在街头游荡?又为何加入黑势力团伙一步步成为冷酷凶残的打手?小军悲剧的背后有哪些深层次原因?本期节目聚焦未成年人涉黑案件,探讨如何不让留守、失学等未成年人被黑恶势力侵蚀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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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条 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