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五、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恢复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撤销事由

监护人具有如下事由,撤销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是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二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三是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二)撤销权人

监护人具有撤销事由的情况下,以下个人、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是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二是有关组织,包括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https://www.daowen.com)

(三)撤销后果

监护人资格撤销的后果主要有:一是监护资格消灭;二是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三是依法负担被监护人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恢复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子女对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资格,依法被撤销后,有恢复的可能。恢复的条件有:一是监护人资格非因犯罪行为撤销,二是确有悔改情形,三是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后果是一经恢复,当初撤销监护时所指定的新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