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监护人的职责
对于监护人的职责,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作了规定:
第一,“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https://www.daowen.com)
第三,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第四,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在被监护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第五,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