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罗马法上没有宣告死亡的规定。在法律上对宣告死亡予以明文规定的,始于德国法。各国立法存在一定的差别,在于规定“宣告死亡”的同时,是否规定与之并行的“宣告失踪”制度。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仅规定对失踪人受死亡宣告前的财产管理而不规定“宣告失踪”制度,如德国、瑞士、日本等采用此立法例;另一种是在规定“宣告死亡”的同时,另行规定“宣告失踪”制度,法国、意大利、葡萄牙以及苏联采用此立法例。我国《民法通则》《民法典》采用第二种模式,即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作为两个完全不同的制度来加以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