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货物之数量与质量

第三,货物之数量与质量

五、售方向购方所交货物、件数与重量之计算方法如下:

(一)海运:以货物装船交接证件所开之件数与重量为根据。

(二)铁路运输:以货物交接证件所开之件数与重量为根据。

六、苏联货物之质量,应以苏联国家统一规格或合同规定之技术条件为标准,并应有售方或该项货物生产者之质量证件证明之。

七、当苏联商品须经试验室鉴定其质量时,须由售购双方之代表共同选择货样,交付售购双方指定之试验室鉴定之。

八、中国货物之质量,应以中国国家统一规格或合同规定之技术条件为标准,并应有售方或该项货物生产者之质量证件证明之。(https://www.daowen.com)

须经试验室鉴定之货物,特规定质量接交办法如下:

(一)粮谷、面粉、植物油、豆饼之质量,在各口岸站,由中苏双方对外贸易组织共同设立之试验室鉴定之,此等试验室所提出之质量证件,在双方代表签字后,为结账时之最后的必须根据。

(二)煤炭质量,以中国试验室之质量证件为根据,但购方有权于售购双方指定之试验室进行煤炭质量之抽验。

(三)五金选矿与矿石之质量,以售购双方代表,共同选定之样品化验为根据,此项选定之样品,亦须经售购双方指定之试验室化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