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交货通知书
2026年03月28日
第五,交货通知书
十二、海运交货,售方至迟应在货物运抵发港四十五日前,以电报通知购方,准备起运货物之日期。
购方于接获上述电报通知后,必须于十五日内,将其轮船登记事项,以电报通知售方。
如因货物未能按时运到,以致延误装船时,则售方需赔偿购方船只停泊费,及因延误所引起之一切其他费用。
如售方货物已准备就绪,随时可以装船,但购方船只自协议到船日起三十日内,未能装运此项货物,则购方自三十日以后应交纳港口保管费。(https://www.daowen.com)
购方按照本条第四段,应向售方支出的金额将按每一具体情况,经售购双方协议规定之。
十三、如售方依购方请求而租借船舶,并将货物运抵购方之地址时,则售方必须于货物装船日起三日内,将起运日期以电报通知购方。
十四、铁路运输,售方应按合同规定项目与期限,将货物起运情况以书面通知购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联铁路间未签订协定前,在铁路运输上按合同规定之期限延误接交所引起之一切费用,应由责任方面偿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