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偿付手续
2026年03月28日
第六,偿付手续
十五、偿付已交货物及偿付与货物运输有关的费用,在苏联经莫斯科苏联国家银行,在中国则经北京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一九五零年四月十九日中苏贸易协定及以上两银行协商之手续进行之。
十六、为偿付提交货物的价款,购方须按合同内规定的期限,经由当地国家银行签发不可取消的信用证,按合同所指定的有效期限及金额,并须在售方所在地的国家银行付给售方。
信用证内之价款,于售方提出根据合同内规定的证件时,在售方所在地的国家银行偿付之。
签发信用证的费用,及银行的手续费均由购方担负。(https://www.daowen.com)
十七、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售方以电报通知购方提交货物之总值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总额时,购方需按售方提出的金额,在接获通知后十天内补发不可取消的信用证,或就原信用证增大限额。
十八、因延期开出信用证(如第二十条),或信用证限额未被充分使用(如第二十一条)时,所应计出的罚金,由购方或售方通过有关银行提出个别的清单,其责任方面,应于接到银行交来清单后十天内清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