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生主》奥义——身心兼养的“人生”论

《养生主》奥义——身心兼养的“人生”论

弁言 真谛必“知”,俗谛必“行”

《养生主》是庄学“人生”论。《齐物论》已明“为知”若欲达至真谛,必须超越人间视点,达至道极视点;《养生主》继明“为行”若欲达至俗谛,必须身心兼养,同时以心为主。

复原近真的《养生主》,白文570字:补脱文1字,订讹文3字。厘正通假字、异体字12字,重复不计。纠正重大误断2处,小误不计。

共四章。开篇卮言一章,总述养生义理;其后寓言三章,形象说明义理。

一 吾生有涯,有殆当已

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以有涯随无涯,殆已;已而为知者,殆而已矣。

今译

吾人身心有限,而知识无限。以有限身心追随无限知识,有殆当止;止于身心极限的认知者,知殆而止。

卮言章首节:“有涯无涯”卮言,阐明知行二“已”。奥义藏于“殆已”。

《齐物论》已明“为知”真谛之境,必须超越人间视点,达至道极视点。而达至道极视点的“齐物”,必先“丧我”。

《养生主》继明“为行”俗谛之域,必须身心兼养,以心为主。而以心为主的“养生”,必先“存吾”,故首字为“吾”。

“生有涯”之“生”,著于篇名,兼寓“身形”、“德心”。保养身形,谓之“保身”;葆养德心,谓之“葆德”[1]。物德“有涯”,所以“为行”因应外境,必有极限。

“知无涯”之“知”,上承《齐物论》之重心“为知”,下启《养生主》之重心“为行”。上知真谛,必须知而不行,不行悖道之事,是为“无为”。下知俗谛,必须知而行之,仅行顺道之事,是为“无不为”。天道“无涯”,所以“为知”顺应天道,永无极限。

“殆已;已而为知者”,与《齐物论》“因是已。已而不知其然”,句法全同,义理相关。为免“已”被误解为“矣”,庄子异篇重言“已,已而”顶针句式,对误解打了预防针。

“殆已”,是老聃“知止不殆”的变文。“因是已”和“殆已”,均属苏轼所言“止于不得不止”。老庄常言“不得已”[2],则是苏轼所言“行于不得不行”。必先“不得已”地因循内德,“行于不得不行”;然后方能“因是已”地顺应天道,“殆已”地因应外境,“止于不得不止”。

《齐物论》之“因是已”,阐明德心“为知”,是人类不可逃避的形而上天职。“为知”的德心,必先“因是”而行于当行,趋近“以明”之境;然后“因是”而“已”,止于当止地避免“因非”,避免陷溺“为知”的“黮暗”之域。

《养生主》之“殆而已”,阐明身形“为行”,是人类无法解脱的形而下俗务。“为行”的身形,必先“养生”而行于当行,趋近“全生”之境;然后“知殆”而“已”,止于当止地避免“亏生”,避免陷溺“为行”的“危殆”之域。

首节意为:身心有涯的人类,行于当行地追随无涯的天道,有殆就须知止;知止的为知者,为免有殆才止于当止。

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缘督以为经,可以保身,可以全生,可以养亲,可以尽年。

今译

所为被誉为善,勿近名教;所为被非为恶,勿近刑教。因循中道作为常经,可以免患保身,可以全生葆德,可以颐养亲属,可以尽己天年。

卮言章次节:“名刑”卮言,阐明伪道二“非”、身心二“殆”。奥义藏于“全生”。

“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包含两组深藏奥义的对词:“善/恶”,“名/刑”。

“善/恶”是伪道二“非”:悖道大知鼓吹的伪道,把有利于庙堂的言行“誉”为“善”,以便“劝”世人盲从;又把不利于庙堂的言行“非”为“恶”,以便“沮”世人效尤。经由庙堂力挺,大知鼓吹,小知学舌,众人匹之,伪道终成俗见。然而庄子师承老聃,不善“善”,不恶“恶”[3]。《养生主》的“不善(伪道俗见之)善,不恶(伪道俗见之)恶”,补证了《齐物论》晦藏的真谛否定原则“不是(伪道俗见之)是,不然(伪道俗见之)然”。

“名/刑”是身心二“殆”:“名”即维护宗法特权、迫使民众认同伪“善”的儒家“名教”;“刑”即维护君主极权、迫使民众认同伪“恶”的法家“刑教”。庄子把“刑”分为“天人四刑”:“名教”以名治心,是为“人之心刑”[4];“刑教”以刑治身,是为“人之身刑”。“天池”以德限知,是为“天之心刑”;“天年”以寿限行,是为“天之身刑”。无为天道无意分施的“天刑”,庄子主张不逃,因为逃不了[5];有为伪道有意滥施的“人刑”,庄子主张必逃,因为逃得了。

两句意为:所“为”被伪道俗见誉为“善”,必须“无近名”,以逃“名教”

之以名治心;所“为”被伪道俗见非为“恶”,必须“无近刑”,以逃“刑教”之以刑治身。

旧庄学望文生义而未窥奥义,妄诋庄子善恶不分,不仅伪善地主张“为善”(只要不出名),而且公然主张“为恶”(只要不触刑)。然而“为恶”不管真假,无不逃“刑”。真“为善”者是否逃“名”姑置勿论,伪“为善”者必不逃“名”,仅仅不欲人知其“伪”,却必求“善”名以图利。旧庄学的谬解,与“无近名”无法兼容。[6]

“无近名”,是《逍遥游》“圣人无名”的隔篇申论。两句又分别是《逍遥游》“举世誉之而不加劝,举世非之而不加沮”的隔篇申论——

真人以天为父,为道所使;身心和谐,知行合一;二谛圆融,自适其适;行于当行,止于当止;首逃“名教”,次逃“刑教”。所“为”被伪道俗见誉为“善”,不会变本加厉,而是致无其名,以免被“名教”扭曲。所“为”被伪道俗见非为“恶”,不会退缩放弃,而是因应得当,以免被“刑教”戕害。

假人以君为父,为君所役;身心分裂,知行不一;二谛相悖,适人之适;行不当行,止不当止;仅逃“刑教”,不逃“名教”。所“为”被伪道俗见誉为“善”,就会变本加厉,进而因名求利,逐渐被“名教”异化。所“为”被伪道俗见非为“恶”,或者退缩放弃,或者因应不当,于是被“刑教”整治。

“缘督以为经”之“督”,训中。整句意为:以因循中道为人生常经,在“名教”、“刑教”两极之间,行于当行,止于当止,方能践行“养生”四境:保身,全生,养亲,尽年。

其一,“保身”是顺应天道的人生起点:生命为天道所赐,故保身是葆德的物质基础,保身必须先于葆德。

“保身”承自《诗经·大雅·烝民》:“既明且哲,以保其身。”“明哲保身”后世转为贬义,“保身”也被贬低为贪生怕死,应验了庄子对伪道日趋悖道、俗见不明不哲的超前洞见。

其二,“全生”是因循内德的人生目标:保身之后,继以葆德。德心为天道的种子,故葆德是保身的精神目标,葆德必须重于保身。葆德就是永葆造化所赐真德,不被文化伪德遮蔽、扭曲、异化——《大宗师》谓之“黥劓”。

“全生”承自道家前辈子华子的“人生四境”:“全生为上,亏生次之,死次之,迫生为下。”[7]

至境“全生”:保身葆德,二谛圆融;身心兼养,觉行圆满。

次境“亏生”:身亏德全,德亏身全;身心偏养,顾此失彼。

再次“丧生”:身既不保,心失寓所;身死心灭,德不复葆。

末境“迫生”:身虽得保,心失真德;身存心死,伪德入僭。[8]

其三,“养亲”是因应外境的人生义务:全生之后,继以养亲。上养父母,下养子女,行有余力,则遵循老聃箴言“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兼济万物。

“养亲”是庄子对孔学合理内核的批判性继承和修正性发展,《人间世》也借孔子之口相对肯定“爱亲”,然而“养亲”、“爱亲”仅属庄学俗谛[9]。庄学真谛强调齐一万物,因此《大宗师》批评“有亲,不仁”,《齐物论》主张“至仁不亲”,《应帝王》主张“于事无与亲”。以“亲”为分类名相的庄学四境是:无知无亲,小知小亲,大知大亲,至知忘亲(至亲无亲)。

其四,“尽年”是顺应天道的人生终点:保身、全生、养亲之后,人生已无余事,唯有顺道逍遥,自适尽年。

“尽年”为庄学要义,是对“保身”的补充限定。全生真人既要洞观伪道俗见、君主专制的危殆,避免“未终其天年而中道夭于斧斤”[10];又须认知“物化”是“造化”规律,即便“天年”将“尽”,也不恐惧死亡。

卮言章寥寥五十八字,简洁洗练,字字千金。尽管不如《齐物论》玄妙深奥,却是对先秦各派人生观的继承综合和全面突破,高度概括了顺道人生之要义。

二 保身需技,葆德需道

庖丁为文惠君解牛,手之所触,肩之所倚,足之所履,膝之所踦,砉然响然,奏刀騞然,莫不中音。合于《桑林》之舞,乃中《经首》之会。

文惠君曰:“嘻,善哉!技盍至此乎?”

庖丁释刀对曰:“臣之所好者道也,进乎技矣。始臣之解牛之时,所见无非全牛者[11]。三年之后,未尝见全牛也。方今之时,臣以神遇而 不以目视,官知止而神欲行。依乎天理,批大隙,导大窾,因其固然。 肢经肯綮之未尝[12],而况大骨乎?良庖岁更刀,割也;族庖月更刀,折也。今臣之刀十九年矣,所解数千牛矣,而刀刃若新发于硎。彼节者有间,而刀刃者无厚;以无厚入有间,恢恢乎其于游刃必有余地矣,是以十九年而刀刃若新发于硎。虽然,每至于族,吾见其难为,怵然为戒,视为止,行为迟,动刀甚微,磔然已解,如土委地。提刀而立,为之四顾,为之踌躇满志,善刀而藏之。”

文惠君曰:“善哉!吾闻庖丁之言,得养生焉。”

今译

庖丁为文惠君解牛,手之所触,肩之所靠,足之所踏,膝之所顶,动作砉然作响,运刀騞然有声,无不切中音律。其行合于《桑林》之祭舞,其声切合《经首》之节奏。

文惠君说:“嘻嘻,善哉!技术竟能达至如此境界吗?”

庖丁放下刀说:“吾之所好乃是天道,超越了技术。起初我解牛之时,所见都是全牛。三年之后,不再看见全牛。时至今日,我仅凭心神相遇而不用肉眼观看,感官知止而心神欲行。依照牛体的天然肌理,批开大缝隙,直入大空档,因循牛体固有构造。连关节、经络、筋腱、软骨也未曾碰到,何况大骨呢?优秀庖人一年一换刀,是因为用刀割肉;普通庖人一月一换刀,是因为用刀砍骨。如今我的刀已经用了十九年,解牛数千头,然而刀刃就像刚在磨刀石上磨过。关节有空隙,而刀刃没厚度;以没厚度进入有空隙,恢弘得遨游刀刃必有余地,因此用了十九年而刀刃就像刚在磨刀石上磨过。尽管如此,每次到达筋腱骨肉纠结之处,我知道难以因应,怵惕戒惧,目光凝止,动作迟缓,运刀轻微,牛体便已分解,如土堕地。我提刀而立,四顾外境,踌躇自适,葆养吾刀而晦藏光焰。”

文惠君说:“善哉!吾闻庖丁之言,得悟养生之主。”

第一寓言“庖丁解牛”,是“全生”寓言。奥义藏于“善”及“道/技”之辨。

先秦子书寓言中向君主进言者,均为食赋税、领俸禄、“劳心者治人”的所谓“君子”,其姿态是以下对上的惶恐谄媚。这是人间秩序的常态,以庄学俗谛观之,也不无其“然”;以庄学真谛观之,则殊属“不然”。唯有庄子寓言中向君主进言者,才有纳赋税、服徭役、“劳力者治于人”的所谓“小人”[13],其姿态是以上对下的傲然训诫。这是人间秩序的颠覆,只可能存在于庄子的“理想国”藐姑射之山、无何有之乡、寓诸无之境——南溟。

《大宗师》表述了庄子的理想秩序对专制秩序的彻底颠覆:“天之小人,人之君子;天之君子,人之小人。”庖丁是“天之君子,人之小人”,在专制秩序中仅为百工,在理想秩序中却是至人。神乎其技的庖丁有真实原型,《吕览·精通》曰:“宋之庖丁好解牛。”由于庖丁的国别时人皆知,故庄子晦藏“宋”字。文惠君是“天之小人,人之君子”,在理想秩序中充其量属于大知,在专制秩序中却是君主。理想君主“文惠君”为庄子虚构,因为现实中仅有“昏上乱相”,故庄子不言其国别[14]。不仅专制暗君唐尧只配“往见四子藐姑射之山”,理想君主“文惠君”也只配恭听庖丁训诫。

文惠君受教之前,毫无见识,尚未闻“道”,仅见其“技”,却又誉之为“善”。庖丁所“为”被誉为“善”,竟然不肯像众人那样顺竿爬以“近名”,反而傲然训诫曰:“臣之所好者道也,进乎技矣。”[15]进而阐明“解牛”三义,隐喻“养生”三义——

其一,“以神遇而不以目视,官知止4而神欲行4”,意为“养生”必先因循内德,自适其适。

其二,“依乎天理,因其固然”,意为进一步“为知”顺应天道,当行则行。

其三,“视为止4,行4为迟”,意为落实于“为行”因应外境,当止则止。

“养生”能否因循内德,取决于“为知”能否顺应天道;“为知”能否顺应天道,取决于“为行”能否因应外境。所以“为行”因应外境,不可轻忽大意,必须全力以赴。庖丁“见其难为,怵然为戒”,行于当行,止于当止,终于觉行圆满,善始善终。

“莫不中音”、“乃中经首之会”,强调“中道”。“始时所见无非全牛”,喻“为知”未窥真谛;“三年之后未尝见全牛”,喻“为知”已窥真谛。“以无厚入有间”,喻“为行”已合俗谛,源自老聃“无有入于无间”,但是义理更为缜密。“游刃有余”,喻“为行”达至“逍遥游”。“踌躇满志”,并非自“满”,而是“葆真”之“志”。“善刀而藏”,并非“自得”[16],而是“葆光”之相。

小知族庖,与外境外物相“折”;大知良庖,与外境外物相“割”。均属《齐物论》所斥“与物相刃相磨”,不知“因是”,纯然“因非”,更不知“止”,因而有“殆”;割折外境,刃磨外物,内德受亏,天性受损,杀敌一万,自损三千,不得不“月更刀”、“岁更刀”,真德渐丧,伪德入僭。至人庖丁,不与外境外物相割相折,决不“因非”,纯然“因是”,且能知“止”,因而无“殆”;因应外境,化解外物,内德无亏,天性无损,“十九年而刀刃若新发于硎”,真德永葆,伪德不入。

文惠君受教之后,道出本篇点题语:“吾闻庖丁之言,得养生焉。”“得养生”是“得养生之主”的略语[17],点破篇旨:有主必有次,无次不成主;无技难成道,成道不弃技。心存妙道,知窥真谛;身怀绝技,行合俗谛。俗谛保身,技不可无;真谛葆德,道不可忘。

“庖丁解牛”寓言,形象阐明了保身需技,葆德需道;唯有知行合一,方能身心兼养。庖丁上知真谛,下行俗谛;二谛圆融,觉行圆满。所“为”被誉为“善”,又能“无近名”,因而得以“全生”。

同时隔篇点破《逍遥游》“庖人虽不治庖,尸祝不越樽俎而代之矣”:君主当如“尸祝”那样仅做摆设,像造化那样无为而治,任物自化,像庖丁那样顺其自然,化解万物。

三 俗谛难行,人刑必逃

公文轩见右师而惊曰:“是何人也?恶乎介耶?天欤?其人欤?”

(右师)曰:“天也,非人也。天之生是使独也,人之貌有与也。以是知其天也,非人也。泽雉十步一啄,百步一饮,不祈畜乎樊中。形虽王,不善也。”[18]

今译

公文轩看见右师而吃惊说:“这是何人?为何独足?是禀受天道身刑?还是罹患人道身刑?”

(右师)说:“是天道心刑,而非人道心刑。天道心刑使我(罹患人道身刑而)独足,天道生我原有双足。因此知道是天道心刑(使我德心浅薄未能知殆而止),而非人道心刑。江湖野鸡十步一啄食,百步一饮水,也不愿畜养于庙堂樊笼之中。(庙堂家禽)身形虽如王者,德心其实不善。”

第二寓言“右师刖足”,是“人刑”寓言和“身亏”寓言。奥义藏于“天/人”及“不善”。

司马彪认为“右师”是宋人,进而推断“公文轩”也是宋人,然而未言依据:“右师”为宋卿专名[19]。庄子让宋庖训诫理想君主“文惠君”之后,又让宋卿隐斥现实暴君宋康王。

“右师”虽居高位,却因触怒君主而被夺职刖足,业已面目全非,所以“君子”公文轩居然不识,而连发四问:“是何人也?恶乎介耶?天欤?其人欤?”意为:这是谁呀?为何独腿?是天刑?还是人刑?[20]

“解牛”寓言的主角庖丁有姓,配角文惠君有谥;“右师”寓言的配角公文轩姓名俱全,主角右师却以旧职指代。无姓无名,暗示右师做到了“无近名”,成功逃遁了“名教”之治心;被刖一足,说明右师没做到“无近刑”,未能逃遁“刑教”之治身。

右师先答:“天也,非人也。天之生是使独也,人之貌有与也。以是知其天也,非人也。”“天”即“天之心刑”,“人”即“人之心刑”;“与”(双腿)即“天之身刑”[21],“独”(独腿)即“人之身刑”。整句意为:我受了天之心刑,没受人之心刑。天之心刑导致了我独腿,但我天生原有双腿。所以我仅受天之心刑(进而导致遭人之身刑而独腿),但没受人之心刑。

右师已非“形全之人”(《德充符》),无望达至“全生”,业已降至“亏生”。但他不怨天,不尤人,不把责任推诿给外境外物,而是自责内德不厚,天池太小,不知有殆,因应不当;证明身虽不全,德却能葆,尚属“全德之人”(《德充符》)。右师与《德充符》三位身亏德全的刖足者一样,“犹有尊足者存焉”。

右师续答:“泽雉十步一啄,百步一饮,不祈畜乎樊中。”意为:我未达至知,无技保身;但业已闻道,有志葆德。尽管已遭“刑教”,生计困顿,但我不愿畜于樊笼之中,唯愿逍遥江湖之畔。

“泽雉”是泽畔水鸟。“将徙于南溟”的大鹏,是水鸟的志怪式夸张。“不祈畜乎樊中”的泽雉,则是大鹏的缩微式还原。庄子以此把右师定位为顺道大知。水鸟常单腿而立,被刖一足的右师,因而幽默地以“泽雉”自嘲。

结语“形虽王,不善也”[22],已非右师自况,而是贬斥“畜乎樊中”的“泽雉”——夭阏北溟的大鲲。悖道大知认同“名教”而“畜乎樊中”,不仅丰衣足食,而且上则为“王”,下则为“王”辅佐。伪道俗见均以“畜乎樊中”为“善”,顺道大知右师“不善”之,正是“不善(伪道俗见之)善”。

旧庄学谬解“王”字通“旺”,未窥奥义:畜于庙堂樊笼之中的俗君僭主、大知小知、芸芸众人,保身无殆,葆德有殆。葆德有殆又分两种:一种降至身全德亏的“亏生”,身失真君,伪认假君,是为消极被动的奴隶。一种降至身全心死的“迫生”,身失真君,真认假君,是为积极主动的奴才。奴隶、奴才即便未受身刑,必受心刑,仅能保身,不能葆德,因此稍遇挫折,无不怨天尤人,必把责任推诿给外境外物,而不可能像右师那样自责内德不厚。

“右师刖足”寓言,形象阐明“真谛易知,俗谛难行”,重心是“俗谛难行”。右师虽闻真谛,未臻俗谛;有道无技,身心偏养。所“为”被非为“恶”,却未能“无近刑”,遂成身亏德全的亏生真人。

同时形象阐明“人刑必逃”:首逃身全心死的“迫生”,次逃身死德全的“丧生”。再对“亏生”两难做出抉择:宁可身亏德全,不可德亏身全。

四 真谛易知,天刑不逃

老聃死,秦佚吊之,三号而出。

(老聃)弟子曰:“非夫子之友耶?”

(秦佚)曰:“然。”

(老聃弟子曰:)“然则吊焉若此,可乎?”

(秦佚)曰:“然。始也吾以为至4人也[23],而今非也。向吾入而吊焉,有老者哭之,如哭其子;少者哭之,如哭其母。彼其所以会之,必有不祈唁而唁,不祈哭而哭者。是遁天悖情,忘其所受;古者谓之遁天之刑。适来,夫子时也;适去,夫子顺也。安时而处顺,哀乐不能入也;古者谓是帝之悬解。脂穷于为薪[24],火传也,不知其尽也。”

今译

老聃死了,秦佚前往吊丧,号哭三声而出。

老聃弟子问:“你不是夫子的朋友吗?”

秦佚说:“是啊。”

老聃弟子又问:“那么如此吊丧,可以吗?”

“可以。我原以为老聃弟子当属至人,现在始知并非至人。刚才我进去吊丧,有老人恸哭老聃,如同恸哭儿子;又有少年恸哭老聃,如同恸哭母亲。他们聚会于此,必有不愿吊唁而假装吊唁,不愿恸哭而假装恸哭者。这是逃遁天道,悖逆实情,忘了生命受自天道,古人称为逃遁天道之身刑。当初得生而来,是夫子之时命;如今得死而去,是夫子之顺化。安于时命而顺处物化,哀乐不能入于德心,古人称为天帝解除倒悬。(个体生命的)油脂作为柴薪虽会燃尽,(群体生命的)火种却会传递下去,而不知何处是尽头。”

第三寓言“老聃之死”,是“天刑”寓言和“德亏”寓言。奥义藏于“遁天之刑”、“安时处顺”。

“右师刖足”寓言形象阐明“人刑必逃”,已经兼及不逃“天之心刑”——“天池”之以池限德。“天人四刑”既明其三,“老聃之死”寓言遂进而阐明不逃“天之身刑”——“天年”之以年限寿。

老聃死[25],其友秦佚来吊丧,不肯就范“人之心刑”,不愿遵循“名教”的烦琐丧礼,然而因应外境又“简之而不得”,只能“有所简”地行于当行,“人哭亦哭”地干号三声,即止于当止,希望俗耳满意。[26]

不料老聃弟子竟不满意,认为秦佚既为老聃之友,吊丧怎能如此敷衍?老聃弟子之诧异,更令秦佚诧异,遂毫不客气地面斥老聃弟子:“始也吾以为至人也,而今非也。”[27]他原本以为老聃弟子必为知行合一、保身葆德的全生真人,不料竟是知行相悖、德亏身全的亏生假人。于是索性连带批评刚才入吊时所见:老聃的亲友乡邻,年老者像丧子那样哭,年少者像丧母那样哭。这些人聚在这里,必有不愿吊唁却假装吊唁者,必有不愿哭泣却假装哭泣者。逃遁“天之身刑”,是为“遁天”。违背德心真情,是为“悖情”[28]。忘了生命受自何处,忘了真德禀承于道,是为“忘其所受”。庄子在“遁天悖情”之后重言“遁天之刑”,点明“人之刑”、“天之刑”均分身心,共计“天人四刑”。

随后秦佚代友训诫弟子。“适来,夫子时也”阐明:人不能选择出生时地。尽管近乎废话,但有无数愚人抱怨生不逢时,生不逢地。“适去,夫子顺也”阐明:人不能逃避自然死亡。同样近乎废话,但有无数愚人妄想长生不死,逃死求仙。“安时而处顺,哀乐不能入”阐明:勘破生死,向死而生。“帝之悬解”阐明:“终其天年”而“物化”,是天帝(“道”之人格化)让人生俗务得以解脱。“脂穷于为薪,火传也,不知其尽也”阐明:物德“有涯”,天道“无涯”;个体生命之火会像油脂、柴薪那样燃尽,群体生命的火种却会代代传递,不知尽头在哪里。篇末“不知其尽”,回应并超越篇首“吾生有涯”。

“老聃之死”寓言,再次形象阐明“真谛易知,俗谛难行”,重心是“真谛易知”。老聃弟子虽闻真谛,知行相悖;有技无道,身心偏养。虽逃“人之身刑”,未逃“人之心刑”,遂成德亏身全的亏生假人。

同时形象阐明“天刑不逃”:假人违背内心真德,因应外境失当,迎合俗情过度,当众表演假戏真做,无真情却貌似有真情;真人因循内心真德,因应外境得当,尊重俗情有度,不愿当众表演真情假做,有真情却貌似无真情。

“老聃之死”也是收煞全篇又笼罩全篇的总寓言。庖丁虽有真实原型,却是庄子虚构的理想全生真人。老聃才是庄子之前的博大全生真人,是不善善、不恶恶、逃名逃刑、至知无知、知止不殆、终其天年、不中道夭的真实范例。以老聃之死为喻,意在阐明:全生真人,同样其生有涯,而且不逃天刑。以老聃弟子为喻,意在阐明老聃箴言:“吾言甚易知,甚易行;天下莫能知,莫能行。”老聃弟子亲聆全生真人教诲,尽闻真谛,却如同未闻,知行相悖;因应外境不能因循内德,不异众人。世上之所以真人少而假人多,正是因为知真谛易,行俗谛难。

结语 行于当行,止于当止

《逍遥游》的庄学四境,《齐物论》的真俗二谛,或许虚无缥缈,不切实际。《养生主》的人生四境,却通俗易懂,极切实际。不过伪道俗见以“不切实际”为贬语,庄学认为真谛高于俗谛,“真际”高于“实际”。

《养生主》阐明了庄子对人生的真知卓见:“生”兼身心,必须兼“养”。保身是葆德的物质基础,葆德是保身的精神目标;保身尽管先于葆德,葆德必须重于保身。身形为德心寓所,德心为天道分施;天道为万物真宰,德心为养生真君。因此保身仅是“生存”,是为“养生”之次;葆德才是“存在”,是为“养生”之“主”。保身需“技”,葆德需“道”。无论为知真谛之境以葆德,还是为行俗谛之域以保身,均需行于当行,止于当止;知殆而止,知止不殆。养生必须因循内德,是为“行道”;为知必须顺应天道,是为“求道”;为行必须因应外境,是为“证道”。

旧庄学被郭象误导,把庄子视为人类天职的“为知”,谬解为庄子所反对,厚诬“其学无所不窥”的庄子持“反智主义”;既不知“不得已”意为“行于当行”,更不知“因是已”、“殆而已”意为“止于当止”,又把囿于生命有涯、困于时代局限,因而值得同情的自身精神苦闷,投射到庄子身上,把“因是已”、“殆而已”、“不得已”混为一谈,一概谬解为“没办法”或“无奈何”,进而自师成心,谄媚伪道,迎合俗见,厚诬庄子“消极”。

试问:先秦以降有哪位“积极分子”,比庄子更“积极”地贬斥过君主专制和伪道俗见?然而庄子贬斥君主专制和伪道俗见,并非“积极”,而是行于当行。“内七篇”支离其言,晦藏其旨,也非“消极”,而是止于当止。伪道俗见所谓“积极”、“消极”,均属庄子贬斥的“黮暗”。无论是个体、家庭、民族、国家,或是人类全体,“为知”若不能行于当行,止于当止,则葆德有殆,遭受天刑,陷溺真谛之黮暗;“为行”若不能行于当行,止于当止,则保身有殆,罹患人刑,陷溺俗谛之黮暗。[29]


【注释】

[1] “保”、“葆”义同,分用身心。《齐物论》之“葆光”,《外篇·田子方》之“葆真”,均为“葆德”之变文。

[2] 《人间世》:“寓于不得已,则几矣。(中略。)乘物以游心,托不得已以养中,至矣。”《大宗师》:“古之真人,催乎其不得已也。(中略。)以知为时者,不得已于事也。”《老子》二十九章:“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不得已。”三十章:“果而不得已。”三十一章:“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为上。”

[3] 《老子》二章:“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矣。”

[4] 《大宗师》:“尧既黥汝以仁义,而劓汝以是非矣。”即“人之心刑”。

[5] 《德充符》:“天刑之,安可解?”“天刑”即“天之心刑”,“安可解”即逃不了。

[6] 不信庄子公然主张“为恶”者,也无不曲说。如明儒王夫之曰:“声色之类不可名之为善者,即恶也。”今人王叔岷则曰:“所谓善恶乃就养生言之,‘为善’谓善养生,‘为恶’谓不善养生。”

[7] 语见《吕览·贵生》。子华子(前380—前320),战国中期三晋人,略晚于杨朱(前395—前335),略早于庄子(前369—前286)。当为杨朱弟子。其书西汉已佚,《汉书·艺文志》未载。今本《子华子》,为宋人伪托。

[8] “全生”承自子华子“人生四境”,另有《外篇·田子方》可证:“哀莫大于心死,而人死亦次之。”两者均谓“心死”境界低于“身死”。

[9] 庄学俗谛“养亲”、“爱亲”,既不同于陷溺人间视点、强调宗法五服的孔学,更不同于主张愚忠愚孝、强化君主专制的儒学。后世儒学将孔学向悖道方向发展,儒学信徒常以“养亲”、“孝亲”名义,为其“迫生”辩护。

[10] 语见《人间世》。《大宗师》变文重言:“终其天年而不中道夭者,是知之盛也。”

[11] 旧脱“全”字。郭庆藩据赵谏议本校补。

[12] “肢”原作“枝”,又讹为“技”。俞樾已厘正。褒义成语“切中肯綮”、缩略语“中肯”违背庄义,部分源于“技经肯綮”之讹。即便非讹,“技经肯綮之未尝”意为“刀刃连肯綮也未曾碰到”,并非“切中”、“中肯”。

[13] 《孟子·滕文公》:“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

[14] 旧庄学欲坐实“文惠君”。崔譔、司马彪、成玄英谬解为“魏惠王”,刘文典谬解为“赵惠文王”;宋君之庖人,不得为魏、赵之君解牛。刘武谬解为即下文“公文轩”,尤为荒谬。

[15] 篇名无“道”字,否定“道”的郭象谬解“主”为“理”:“夫生以养存,则养生者理之极也。若 乃养过其极,以养伤生,非养生之主也。”此句有“道”字,否定“道”的郭象又谬解“道”为“道理”:“直寄道理于技耳,所好者非技也。”把养生(心)之“道”,降格为“保身”之“技”。

[16] 郭注:“逸足容豫,自得之谓。”成疏:“志气盈满,为之踌躇自得。”又申“自得”谬说。

[17] 否定“道”的郭象反注曰:“以刀可养,故知生亦可养。”刻意否定庖丁所言的养生之“道”、文惠君已悟的养生之“主”,疑其妄删“之主”二字。“闻庖丁之言,得养生之主”文句整饬,义理绵密。因无确据,暂且不补。

[18] “曰”字以下均为右师答公文轩语,郭庆藩、刘文典不误。释德清、张默生、陈鼓应误断为公文轩自答。王先谦、陈鼓应误断“泽雉”以下为庄子评述。“形虽王”,旧讹为“神虽王”,疑为郭象所改。褚伯秀厘正。

[19] 《辞源》“右师”条:“春秋宋官名。《左传·成公十五年》:‘于是华元为右师。’战国齐也有右师。”盖宋国首创,齐国仿效。

[20] 郭注:“介,偏刖之名。偏刖曰独。两足共行曰有与。”成疏:“介,刖也。与,共也。凡人之貌,皆有两足共行,禀之造物。”陆释:“司马云:介,刖也。一足曰独。崔云:断足。”又《广雅》:“介,独也。”王先谦、刘武、陈鼓应均误释“介”为先天独足。通篇义理与先天残疾无关,庄子更不可能讥讽先天残疾。

[21] 或以为“双腿”俱全,不得谓“刑”。其实双腿天生之形,正是“天刑”;后天人为改变其形,均属“人刑”。古文“刑”、“形”相通,故“形名”、“刑名”通用,“人刑”即以刑治形。

[22] 郭象反注:“雉心神长王,志气盈豫,而自放于清旷之地,忽然不觉善之为善也。”成疏盲从:“雉居山泽,饮啄自在,心神长王,志气盈豫。当此时也,忽然不觉善之为善。”王先谦紧跟:“不善,不自得。”然则至人究竟是“自得”还是“不自得”?“自得”究属“逍遥”还是“不逍遥”?

[23] “至”旧讹为“其”,奚侗、刘文典、陈鼓应据《阙误》校正。郭象误以为秦佚乃斥老聃,认为斥之固可,谓非“至人”则过,遂妄改“至”为“其”。

[24] “脂”原作“指”,通假。“脂穷于为薪”以下均为秦佚语,郭象以降均误断为庄子评述之卮言。

[25] 儒生郭象对庄子斥孔语,必定反注。此处未斥老聃,仅言其必有之死,又轮到道士成玄英妄疏:“老聃,大圣人也,内外经书,竟无其迹。此独云死者,盖庄生寓言耳,而老君为大道之祖,为天地万物之宗,岂有生死哉!老君降生,行教升天,备载诸经。”儒生王先谦竟也附合:“老子不知其年,此借为说。真人不死。”

[26] 引文均出《大宗师》“处丧”寓言。

[27] 儒生郭象把秦佚面斥老聃弟子“遁天悖情”,谬解为斥责故友老聃。护郭最力的道士成玄英也不得不驳斥郭象:“老君大圣,冥一死生,岂复逃遁天刑,驰骛忧乐?子玄此注,失之远矣。文势前后,自相矛盾。是知遁天之刑,属在哀恸之徒,非关老君也。”旧庄学对成疏偶有之卓识,多视而不见,仍盲从郭象。

[28] “悖情”之“情”,与庖丁寓言“天理”之“理”对举。庖丁解牛顺应天道得当,就是“依乎天理”;老聃弟子违背德心真情,就是悖于“人情”。参后《〈人间世〉奥义》“事之情”。

[29] 本文刊《社会科学论坛》2007年5月号,今已修订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