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伦理学原则

更新于 2026年10月19日 版权声明
五、伦理学原则

活体肾脏移植最大的伦理学问题是一个家庭和个体的“风险收益比”的评估。只有在利益大于风险、并且捐献者及其亲属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活体捐献器官,才是伦理学可以接受的。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器官移植准入或指定的医院或机构必须成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和伦理委员会”。在进行活体器官摘取前,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主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和伦理听证会,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献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医学伦理学和医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献者本人真实意愿,无人买卖人体器官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后,方可进行活体器官移植。

由于尸体器官来源严重不足,人们才考虑活体捐献,而且活体捐献呈现日趋上升的形式。在伦理学上,不允许为挽救一个人而牺牲另外一个活人。因此,必须按照公认的医学科学准则进行器官捐献,换言之,权衡利弊地施行利益与风险评估。只有在利益远大于风险,并且捐献者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活体器官才可被医学伦理接受。

目前,有些大众媒体的报道有可能误导公众:如果对活体捐献这样一个理想的道德行为过度渲染,容易自然而然把这种自愿的道德行为变为义务的道德行为,随即就会产生这样一种社会观念:如果你没有在你家属需要接受你的器官进行移植的时候把器官捐献出来,那你就是不道德的,也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潜移默化地就会无形对社会的道德观和价值观产生影响,以影响社会的安定。(https://www.daowen.com)

2006年3月16日,卫生部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的准则和资格认证。同时也呼吁社会人群学习有关器官移植的伦理知识:器官移植机构要设立伦理委员会,明令严禁一切非法形式的器官买卖等。同时规定填补了行业法规的空白,防止不法器官买卖分子钻法律空子。

器官移植是救命的技术,而不应该是用来赚钱的技术。关于器官分配的这个问题,如果分配依据依照购物支付水平来衡量,意思就是富人能优先享有器官移植,而穷人不能,这是不公平的。国际社会反对旅游移植(变相买卖),也是从这个角度出发考虑问题。2013年2月25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联合召开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视频会议,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器官移植监管,切实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开展。中国器官移植进入新时代: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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