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立专职档案员制度, 增强乡镇档案员的“存在感”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2 探索建立专职档案员制度, 增强乡镇档案员的“存在感”

新修订的《档案法》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虽然本条款并没有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该设置档案机构,但由于档案工作是乡镇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乡镇档案人员又承担着对所属单位、行政村、社区等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的职能,因此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和机构编委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在乡镇机构编制中将档案机构和档案员作为明确编制纳入“三定方案”,从人员编制设置上给予明确,确保乡镇档案机构和档案员能拥有一个“法定”身份。(https://www.daowen.com)

在此基础上,要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的沟通,通过统筹规划乡镇档案员人头、业务经费,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年度事业经费中增加乡镇档案员业务经费预算,实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负责乡镇档案员人头经费、工作经费的财务保障制度。同时,可以借鉴司法部门招聘乡镇司法助理员的做法,形成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共同管理的专职档案员任免聘用机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实施乡镇档案员的招聘招考工作,录用后安排到乡镇从事档案工作,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但如涉及档案员岗位变动的,必须征得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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