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构件吊装

6.4 构件吊装

6.4.1 起吊设备应有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满足吊装方案的设计要求,如使用汽车吊时,应对汽车吊支撑腿区域的地基承载力进行验算,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以满足承载力要求。

6.4.2 吊钩、钢丝绳、卸扣、吊盘等吊具应通过吊装方案计算后确定其型号、规格、尺寸等参数,并应通过试吊进行验证,验证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4.3 吊装前应核对预制装配式自保温混凝土外墙板的规格、型号及编号,按吊装方案要求的吊装顺序起吊。

6.4.4 起吊钢丝绳与预制装配式自保温混凝土外墙板吊点水平夹角宜大于60˚,不得小于45˚。起吊钢丝绳与预制装配式自保温混凝土外墙板吊点水平夹角小于60˚时,应设置吊梁,尽量使吊环垂直受力。

6.4.5 预制装配式自保温混凝土外墙板吊装时两端应设缆风绳。

6.4.6 预制装配式自保温混凝土外墙板吊装就位后的临时固定措施应在吊装方案中明确,待校准定位并按吊装方案进行临时固定后方可使吊具与构件分离。

6.4.7 预制装配式自保温混凝土外墙板吊装时应缓起、稳升、慢放,避免与其他构件发生碰撞。